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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新抚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新抚区关于促进小微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实施方案

       导读:新抚区关于促进小微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营工业培育行动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20号),《抚顺市振兴实体经济若干政策措施》(试行),《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实施方案》精神,进一步加快推动我区规模以下小微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下简称“.....

抚顺市新抚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新抚区关于促进小微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实施方案

新抚区关于促进小微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营工业培育行动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20号),《抚顺市振兴实体经济若干政策措施》(试行),《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实施方案》精神,进一步加快推动我区规模以下小微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小升规”),鼓励、引导和支持小微企业走“专、精、特、新”之路,推进全区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提升整体质量和效益,现提出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增后劲”的要求,以当年主营业务收入500-2000万元的小微工业企业为重点,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加强分类指导和服务,通过积极培育、重点扶持,提升规上工业企业的数量和质量,确保完成今年市政府下达的“小升规”目标任务。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小升规”企业培育库。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小升规”指标,结合我区规下工业企业运行实际情况,依据区直有关部门提供的企业基础数据,确定“小升规”企业培育计划。(牵头单位:区经信局)

(二)开展规下工业企业调查分析。区统计局适时提供国家规下企业抽样调查库中达规企业名单。待第四次经济普查后,可提供500万元—2000万元规下法人工业企业名单;区级税务部门要定期将全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收入和税收情况(每季度、半年、全年),及时通报区经信局,共同开展调查、分析工作。(牵头单位:区统计局、区税务局、区经信局)

(三)督导企业“小升规”。对已经掌握的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未入库工业企业,要求企业按时上报统计数据。特别是对企业主观因素不愿升级的企业,加强引导和规范。对主营业务收入变化而可能“下规”的企业,要及时掌握信息,并将企业明细及时上报给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要做好入库企业的申报、指导和服务工作,定期对重点培育对象的企业统计人员进行业务辅导,切实提升“小升规”工作成效。(牵头单位:区经信局)

(四)在“个转企”中培育“小升规”企业。在“个转企”中,注重发现与培育“小升规”企业。同时,将主营业务收入达到或接近2000万元的“个转企”企业名单,及时通报区统计局、区经信局等。(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五)为企业“小升规”提供服务。结合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和包保工作方案要求,对企业在“小升规”以及预警“下规”企业反映的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问题,认真梳理汇总,精准对接,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对需要区政府解决的问题,及时汇总上报,提请有关领导帮助协调。(牵头单位:区经信局)

三、政策扶持

(一)建立奖励机制

根据《抚顺市振兴实体经济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办法,鼓励新抚区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及时“升规入库”。对于当年新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每户5万元奖励,区级财政配套奖励每户5万元(同一企业享受一次新增规上企业补助)。具体奖励办法工作流程参考《新抚区“小升规”工作操作细则》。(牵头单位:区经信局、区统计局、区财政局)

(二)企业所得税

1.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3.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是国债利息收入;二是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是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是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4.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5.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6.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7.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以及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8.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9.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10.税务部门对“小升规”企业以及列入“小升规”培育计划的企业,三年内作为重点服务对象,支持和鼓励企业依法经营和纳税,涵养助力企业成长。严格贯彻落实小微企业税费减免有关优惠政策。

(牵头单位:区税务局)

(三)财产税

1.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2.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牵头单位:区税务局)

(四)科技扶持

1.支持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持围绕我区传统产业升级和新兴产业培育,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或显著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对地方经济具有较强牵动作用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引进域外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根据项目研发经费投入的30%给予项目承接方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区科技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2.支持产业技术研发机构建设,搭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及产业技术创新平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专项支持。对新增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经费奖励。(牵头单位:区科技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3.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实施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三年倍增计划,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入库企业在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和研发组织管理水平等多方面的培育,使企业尽快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落实抚顺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对成功申报的企业,以补助的方式对每家企业奖励10万元。(牵头单位:区科技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4.鼓励支持企业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按8.6万元标准给予后补助。对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称号的给予10万资金奖励。(牵头单位:区科技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5.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有条件的街道(乡)、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建设科技孵化器。对年度新备案的国家、省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或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专项支持。(牵头单位:区科技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6.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企业通过评价入库,获得“登记编号”后,方可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小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以“创新券”的方式给予一定补助。(牵头单位:区科技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五)就业扶持

1.对新招用毕业年度或毕业3年内且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类用人单位(含社会组织),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2.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给予不超过三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给予岗位补贴。

(牵头单位:区就业局)

四、减负减压

(一)加强企业减负监督检查力度,如有乱收费、乱处罚、乱检查等行为,一经查实,由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并公开通报。(牵头单位:区经信局;配合单位:各街道、乡)

(二)对“小升规”的重点培育企业及新上规的企业,实行政策聚焦、资源聚焦和服务聚焦,在融资担保、税费优惠、资金扶持、辅导培训、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真正发挥政策的扶持和引导作用。规划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双创基地)、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可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牵头单位:区国土资源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商务局、区经信局等;配合单位:各街道、乡)

(三)对“小升规”企业优先安排项目,优先向上推荐争取支持。同时,强化要素保障和公共服务,在同等条件下,对“小升规”培育企业扩大生产所需的要素资源给予优先支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设立为小微工业企业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牵头单位:各街道、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组织实施。成立由分管工业的副区长任组长,区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统计局、市场监管局、营监局、税务局为成员单位的新抚区推进“小升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区经信局,负责召开联席会议,开展日常协调和指导等工作。

(二)明确责任,落实政策。区有关部门要强化协作与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工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要按照市政府分解的升规目标,细化落实工作部门和具体企业,及时培育企业对象,督促达到规上企业标准的小微企业纳入统计范畴。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为“小升规”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表彰先进,树立榜样。动员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率先垂范,带头入规,为全区工业企业“小升规”做表率。大加大“小升规”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重点组织推广一批“小升规”典型示范案例,增强小微企业发展信心。要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加强对国家、省市有关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意见的宣传,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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