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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海西州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措施

       导读:海西州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全州招商引资竞争软实力,吸引优质企业到州内投资,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根据国家和省州相关政策,结合州情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第二条本政策措施适用于依法在州内注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商引资企业。重点支持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目录(不包含新能源发电)的产业延链补链强链项目。第三条本政策措施适用于省州实施招商引资“六大行动”期间(2022.....

海西州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海西州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措施

海西州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全州招商引资竞争软实力,吸引优质企业到州内投资,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根据国家和省州相关政策,结合州情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二条本政策措施适用于依法在州内注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商引资企业。重点支持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目录(不包含新能源发电)的产业延链补链强链项目。

第三条本政策措施适用于省州实施招商引资“六大行动”期间(2022—2025年)引进的企业项目。

第二章用地保障

第四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全面保障用地计划指标,建立供地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用地手续。

第五条对入驻海西州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的重点鼓励类项目,土地出让金可享受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30%的优惠政策。对城镇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可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执行,原则上不低于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

第六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亦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方式供应产业用地。以长期租赁方式提供土地的,租赁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不超过20年;以先租后让方式提供用地的,租赁期一般不超过5年;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依据产业类型和投资强度,实行10年、20年和30年弹性年期出让。

第三章财税政策

第七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确保企业应享尽享现行国家西部大开发及其它各类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为鼓励和扶持各市县行委工业产业发展,对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不包含新能源发电、矿产资源采掘业)延链补链强链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企业增值税、所得税州级分享部分前5年全额补助给市(县)、大柴旦行委,后3年格尔木市、茫崖市、大柴旦行委按40%补助,德令哈市、都兰县、乌兰县和天峻县按60%补助,以支持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九条鼓励各市(县)、大柴旦行委发展“飞地经济”,对引入“飞地项目”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照基础设施投资比例实施两地分成制。原则上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税收分成:基础设施由“飞出地”方全部承担的,税收按照“飞出地”方70%、“飞入地”方30%分成;基础设施由“飞入地”方全部承担的,税收按照“飞出地”方30%、“飞入地”方70%分成;基础设施由“飞出地”方和“飞入地”方合作承担的,税收按合作双方的出资比例或者协商分成;税收分成由“飞入地”方按年向“飞出地”方结算。鼓励“飞出地”和“飞入地”双方就上述税收分成比例和经济指标、用地、能耗、排放等事宜自行协商解决。

第四章金融政策

第十条申请在境内A股上市的企业,进入辅导期并完成备案后,给予100万元补助,向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京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并获受理后,再给予100万元补助。对申请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经具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或机构正式受理,给予100万元补助,经过审核后,再给予100万元补助。执行过程中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政策变化调整补助时间节点。

第十一条建立政银企对接交流机制,支持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多元化、低成本的融资方式,引导政府类融资担保公司为企业提供优惠便捷服务,利用融资担保业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担保,担保费率不超过1%。

第十二条支持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州内设立各类产业发展基金,支持企业以股权投资、企业债等方式引入战略投资机构。对成功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企业,给予担保增信费、评估费、评级费、审计费、法律服务费等中介费用20%的一次性补贴,最多不超过50万元。

第五章科技及数据产业政策

第十三条对被首次认定和复审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的企业,在享受国家和省级奖补的基础上,优先给予科技项目支持。对被认定为省级科技创新型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州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平台企业,以及在州内注册的第三方培育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不高于10万元奖励。对获评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支持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及科技型企业以合作共建、独立建设等形式在州内设立科研分支机构、联合实验室或技术转移机构等平台,在享受国家和省级相应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优先给予科技项目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鼓励企业开展基础研究及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和应用,对自有技术成果就地转化且科技效益明显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补助。

第十六条鼓励工业企业和信息科技企业建设基于5G、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物联网和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双创”平台、云平台和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对投资1亿元以上的企业信息化、数字化平台建设项目,经认定(验收)后,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当年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第六章生产要素保障

第十七条根据投资强度和经济贡献度,对入驻循环经济试验区各园区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厂房租金5年内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即前两年免租金,后三年租金减半。

第十八条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人员申报入选“柴达木英才计划”,并享受相关政策。

第十九条支持入驻园区的企业通过存量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职工住房需求。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纳入国家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争取中央资金支持。

第七章服务保障

第二十条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州、市(县)两级领导包联和协同推进机制,推行项目前期审批手续代办服务,业主提供材料后由引资地区和单位全程代办,费用由政府列支。

第二十一条对按规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且当年裁员率低于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稳岗返还补贴,标准为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金总额的30%。对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转岗就业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等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第二十二条推进产教融合发展,优化柴达木职业技术学院等州内职业院校办学方向,积极为企业培养“订单人才”。

第二十三条优化项目水电气报装服务,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强制标准要求,一律不得以各类许可、备案、证明等作为企业获得水电气供应的前置条件。同时,不得向用户强制指定水电气工程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确需上下游产业对接指定的,必须以清单形式公布,并列明指定事项、法律法规依据。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除第八条、第九条以外,本政策措施所涉及的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由州、市(县)及大柴旦行委各按50%的比例承担,州级部分从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支付。

第二十五条本政策措施涉及数据以当地统计局、财政局、税务局数据为准。对同时满足本政策措施及中央、青海省优惠政策的,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兑现。

第二十六条本政策措施由海西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政策措施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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