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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滨城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推进科技创新的扶持意见(2024)

       导读:关于推进科技创新的扶持意见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的通知》精神,降低创新创业成本,助力和支撑品质滨城建设,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滨城实践,结合滨城区实际,制订本意见。一、扶持对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二、扶持方向和标准(一)高新技术发展1.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补助;首次认.....

滨州市滨城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推进科技创新的扶持意见(2024)

关于推进科技创新的扶持意见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的通知》精神,降低创新创业成本,助力和支撑品质滨城建设,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滨城实践,结合滨城区实际,制订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扶持方向和标准

(一)高新技术发展

1.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补助;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补助;首次完成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补助1万元。

政策依据:《滨州市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实施办法》(滨科字〔2021〕64号)

2.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对符合《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补助条件的企业,在享受省规定补助基础上,区财政按照省当年度研发补助资金的10%再给予企业补助。

政策依据:《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

(二)创新创业载体

3.当年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分别给予50万、30万、20万元经费支持。

政策依据:《滨州市科学技术局 滨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滨州市渤海科技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滨科字〔2022〕22号)

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15万、5万元经费支持;对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绩效评价获得“优秀”等次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15万、5万元经费支持。

政策依据:《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鲁科字〔2022〕107号)、《关于印发<滨州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滨科字〔2022〕17号)、《关于印发<滨州市渤海科技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滨科字〔2022〕22号)

5.对引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海外国家院士、山东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的企业,首次备案山东省院士工作站和新批准建设山东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站的,给予每家最高20万元经费补贴。

政策依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院士工作站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23〕28号)、《滨州市渤海科技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滨科字〔2022〕22号)

上述创新平台同一企业当年只按最高标准扶持一次。

(三)国际科技合作

6.对引进外国专家获得国家友谊奖、齐鲁友谊奖、滨州友谊奖,经省、市按照相关文件、程序认定后,在省、市奖补的基础上,分别为专家本人发放3万元、2万元、1万元人才补助。

政策依据:《中共滨州市委 滨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落实〈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滨发〔2017〕20号)

(四)科技成果转化

7.依据在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的登记情况,对年度登记技术合同交易额超过2000万元、1亿元、2亿元及以上的单位,分别给予按照技术合同登记额的1‱、2‱、3‱的奖励,同一技术多次转让仅只补助一次,同一单位累计不超过20万元。

政策依据:《中共滨州市委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强化科技创新支撑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滨发〔2018〕20号)

8.对获得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的项目补助15万元,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补助10万元、8万元、5万元。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智慧滨城”工程促进人才强区十二条意见>的通知》(滨区办发〔2017〕12号)

(五)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扶持的科技事项。

9.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三、附则

(一)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24年度—2026年度符合条件的扶持对象,参照本意见执行。实施期间,本意见与上级政策不符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二)本意见由区科学技术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驻滨城相关市级业务单位享受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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