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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金乡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金乡县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导读:金乡县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科技创新的重大部署要求,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统筹科技创新资源,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县产业转型升级,以科技创新引领全县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加大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和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从县外整体新迁入的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对进入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县财.....

济宁市金乡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金乡县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金乡县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科技创新的重大部署要求,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统筹科技创新资源,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县产业转型升级,以科技创新引领全县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对首次认定和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从县外整体新迁入的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对进入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

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经税前加计扣除认定的企业研发投入,在享受省市级企业研发财政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县级再按照市级补助标准的1:1 进行配套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首次纳统且研发经费不低于 100 万元的企业,县级给予 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研发经费 100 万元以上且较上年度增长超过 20%的再次纳统企业,县级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设立研发投入强度“红线”制度,对上年度研发投入强度低于1%的企业,原则上不支持其申报县级以上创新项目、研发平台和补助资金。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按山东省税务系统出具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技术输出方奖励,每家每年最高奖励10万元。每年优选一批本县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技术经纪(经理)人,机构每年可最高奖励10万元,技术经纪(经理)人每人每年最高奖励5万元。同一主体、同一项技术不重复奖励。

四、激发平台创新效能

(一)支持企业建设自主研发平台。对新获批的技术创新中心、院士工作站、重点人才工程人选工作站等研发平台,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县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的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县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产业创新平台建设。支持企业创建新型研发机构,经省级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经国家或省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文化与科技融合基地、大学科技园等双创载体,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上市(挂牌)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等方面绩效突出的,县财政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补助。

五、支持开展产学研合作

“中字头、国字号”知名高校院所在我县建立研发机构、中试基地、科创园区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签订共建协议,对其建设运营给予支持。对于企业与高校院所签订的产学研合作项目,择优按企业支付合作费用的5%给予补助,最高5万元。

六、强化人才创新支撑

对顶尖人才、领军人才的支持,参照中共金乡县委、金乡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人才来金创新创业的十条措施的通知》(金发〔2020〕9号)等政策标准执行。新引进外国专家按照A类(R字签证)2万元、B类1万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

七、加大科技奖励力度

对获得国家科技奖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前三位完成人中的我县人员,县财政按照特等奖50万元、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科技奖项前两位完成人中的我县人员,县财政按照一等奖15万元、二等奖1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本政策支持对象包括工商注册、税收征管和统计关系均在金乡县的企业、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对于当年度存在环境违法记录、重大安全事故、欠缴税费等事项的企业、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实行 “一票否决”, 当年度不予奖励。

本政策与我县其他政策文件支持类型相同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本政策自2021年10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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