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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郯城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郯城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实施方案

       导读:郯城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实施方案高新技术企业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主体,在引领企业开展自主创新、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切实解决我县企业规模小、研发投入不足、缺少核心技术、缺少知识产权,特别是企业创新意识不强的问题,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升我县高新技术产业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

临沂市郯城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郯城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实施方案

郯城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实施方案

高新技术企业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主体,在引领企业开展自主创新、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切实解决我县企业规模小、研发投入不足、缺少核心技术、缺少知识产权,特别是企业创新意识不强的问题,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升我县高新技术产业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支持和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为重点,以优化发展环境为保障,培育有潜力的科技型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进一步发挥高新技术企业群体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作用,为加快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

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体系,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遴选一批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进行重点培育,促进全县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每年重点培育高新技术企业5-10家,力争“十四五”末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数量达到60家。

三、培育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四、政策支持

(一)国家财税政策

1、企业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相关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土地使用税: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关于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以下简称“现行标准”)的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年度,因执行现行标准而多缴纳的税款,纳税人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的首个申报期,按规定申请办理抵缴或退税。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根据《关于补充完善全省2021年工作部署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字〔2021〕54号)文件规定,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二)省市县级奖励政策

1、省级奖励政策:依据《山东省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教〔2016〕59号)、《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鲁办发〔2018〕37号)相关规定,首次通过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小微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大力支持培育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对省级以上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培育成功高新技术企业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计划,将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范围扩大到中小微企业,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引导补助。

2、市级奖励政策: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助推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9〕10号)文件规定,对于新认定(包括3年到期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微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补10万元

3、县级奖励政策:根据《关于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郯发〔2019〕15号)文件要求,对于通过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五、培育措施

(一)加强调研,摸清企业底子。建立常态化调研机制,对县内企业开展系统的摸底调查,摸清企业的发展现状和技术需求。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知识产权、产品范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科技人员占比、研发费用占比)为核心内容,根据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目标制订好年度培育计划和工作方案,不断提高我县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及质量。同时对照企业在五大要素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一企一策、分类指导的原则,对不同的企业采取个性化的分类指导,解决存在问题。

(二)项目支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科技计划项目的扶持引导作用,县级科技计划项目坚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高新技术后备企业,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后备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引领带动其深入开展自主创新活动;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对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和认定,不断提高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在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

(三)产学研合作,加强平台建设。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后备企业独立或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共建重点(企业)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院士工作站等研发平台。对通过批复的研发平台按相关文件规定给予资金奖励。积极组织培育企业与大院大所开展不同层次的产学研合作。

(四)强化培训,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加大培育企业的培训力度,重点在高企相关政策的解读、研发投入归集、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自主知识产权的挖掘与保护等方面进行培训与指导,使企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团队建设等方面的能力得到提升。

(五)中介服务,提高通过率。着力推进科技服务中介机构提前介入,为培育企业在财务人员培训、专利申请、研发投入归集、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等方面进行一对一指导与服务,补短板,强基础,提前做好研发投入等指标的税务核实工作,不断完善高企认定材料,提高通过率。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科技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的职能作用,及时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状况进行跟踪、分析,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加强高新技术后备企业管理,帮助和指导企业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要积极协调县财政、税务、组织和人社等部门,在资金保障、税收优惠和人才引进等方面形成合力,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发展工作提供保障。

(二)强化政策扶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政策导向作用,整合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创业专项等方面资金,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后备企业的支持,形成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发展工作常态化的财政投入机制。

(三)加强考核监督。明确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目标,强化任务分解,完善考核机制。要将税务等相关部门纳入考核范围,每年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考核,定期通报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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