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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烟台高新区强化科技创新支撑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导读:烟台高新区强化科技创新支撑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加快建设创新驱动发展先行区和高质量发展示范区,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聚力科技赋能,构建创新高地1.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75万元补助(含入选市高新技术培育库补助10万元);对再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

烟台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烟台高新区强化科技创新支撑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烟台高新区强化科技创新支撑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加快建设创新驱动发展先行区和高质量发展示范区,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聚力科技赋能,构建创新高地

1.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75万元补助(含入选市高新技术培育库补助10万元);对再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15万元补助。对市外整体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指注册、税务、统计关系整体迁入高新区),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奖励。

2.对在孵或当年毕业企业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运营机构每家最高20万元的培育奖励。对当年度创新积分排名前五位的科技服务机构,其服务区内企业每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5家以上的,给予5万元资金奖励,每家机构最高50万元。

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大学科技园,给予运营机构最高400万元、100万元、40万元奖励;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运营机构最高200万元、40万元、20万元奖励。

4.新列入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的,按国家、省、市层次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200万元、30万元补助;新列入院士工作站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对通过备案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20万元补助;对通过评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10万元补助。支持区内科创平台发挥产业赋能作用,根据对区产业化贡献程度给予一定支持,同一服务单位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

5.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应用研究,对获得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按照省级财政补助资金50%的比例给予支持,其中年度研发费用有增长的,按照省级财政补助资金100%的比例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给予1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区级财政贡献。

6.对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并在税务部门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合同技术输出方,按照技术交易额给予不超过1.5%的资金补助,每家企业最高给予2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区级财政贡献。

二、聚力提质增效,构建产业高地

1.对达到“四上”标准并首次纳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贸易企业,按其连续纳统年限及主要指标增长幅度,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分3年兑现。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万元奖励。

3.对新认定的省级瞪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5.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独角兽企业最高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奖励。

三、聚力总部经济,打造金融高地

1.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区域金融总部机构,以及法人金融机构的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给予补助。其中:对外资银行一级分行或办事处、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行,补助500万元;对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一级分行,补助400万元;对证券、期货等一级分公司补助500万元,对其他金融机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交易所、登记结算类机构等)一级分公司补助200万元。对法人银行的业务总部、运营管理中心或后台服务中心,补助300万元;对法人证券、期货和信托公司的业务总部或运营管理中心补助200万元。

2.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市级金融机构。对外资银行二级分行或等同于二级分行的办事处、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二级分行,补助300万元;对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二级分行,补助200万元;对证券、期货、保险等其他金融机构二级分公司补助100万元。

3.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区级金融机构。对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交易所、登记结算类机构等金融机构新设立区级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开展金融机构绩效评价,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我区企业发展,对我区企业信贷投放力度大且保持不良率低的优秀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

四、聚力智力资源,构建人才高地

1.原则上执行《烟台市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集聚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烟人组发〔2020〕4号)、《烟台市加快吸引集聚青年人才来烟就业创业三年行动方案》(烟委人组发〔2021〕2号)人才政策。

2.完善提高人才补贴标准,对在高新区注册、纳税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且在高新区或市直、省直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和全球前200名高校(QS)的学士本科生、其他普通高校学士本科生、35周岁以下专科生,在高新区核心区新购新建商品住房的,分别给予累计最高3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购房补贴。

3.人才政策与市级政策或区级其他政策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4.强化人才金融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长期所在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或创新创业资金需求给予重点支持,经评估认定提供最高1000万元“人才贷”。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60%进行贴息,每家企业每年贴息不超过20万元,补助期限累计最多36个月。

5.积极引育技能人才。对入区发展的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或省级技能类领军人才、省级首席技师或省级技术能手,在区办理就业并缴纳社保满1年后,分别给予个人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申报职业技能竞赛,对有资质承办职业技能竞赛的单位,按竞赛工种给予奖补,每个工种参赛并取得高级工(三级)及以上技能等级证书人数达到50-80人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超过80人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被认定为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单位的区内企业,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补;自主认定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数量达10人及以上的,按照1000元/人标准奖补,最高2万元。

五、有关要求

1.本政策涉及的企业及人才项目需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需在烟台高新区范围内,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经营且享受政策后未经高新区管委同意不迁离高新区、不改变纳税归属地、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本政策规定,烟台高新区管委有权追回扶持资金。

2.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及各类高端人才,上级出台优惠政策和条件的,或已与高新区约定扶持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上级有相关配套资金要求的,在区级奖励资金中予以抵扣。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由招商部会同党群工作部、经济发展部、财政金融部、科技创新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执行期间,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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