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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沂源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沂源县2023年度支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奖励扶持政策

       导读:沂源县2023年度支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奖励扶持政策一、工业政策1.支持企业规模发展。对当年完成产值5000万元至5亿元(不含本数)且同比增长超过40%、5亿元至10亿元(不含本数)且同比增长超过30%、10亿元(含本数)以上且同比增长超过20%的规上工业企业,增速每高出1个百分点,分别奖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0.5万元、1万元、2万元,最高奖励分别不超过5万元、1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

淄博市沂源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沂源县2023年度支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奖励扶持政策

沂源县2023年度支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奖励扶持政策

一、工业政策

1.支持企业规模发展。对当年完成产值5000万元至5亿元(不含本数)且同比增长超过40%、5亿元至10亿元(不含本数)且同比增长超过30%、10亿元(含本数)以上且同比增长超过20%的规上工业企业,增速每高出1个百分点,分别奖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0.5万元、1万元、2万元,最高奖励分别不超过5万元、1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统计局、县财政局)

2.支持企业绿色发展。对当年煤炭压减超过3000吨标准煤的规上工业企业,按照50元/吨标准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对列入国家、省、市绿色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统计局、县财政局)

3.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奖励40万元;对首次通过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通过DCMM贯标二级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AA)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入选省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入选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

4.支持企业提升管理水平。设立企业家培训专项资金30万元,组织企业参加高层次培训。设立企业现场管理专项资金50万元,对企业提升现场管理水平投资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

二、建筑业政策

1.支持建筑业企业增产创收。对在县内注册,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建筑业库的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当年建筑业产值达到5亿元以上或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当年建筑业产值达到10亿元以上或年纳税3000万元以上的建筑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2.支持建筑企业“走出去”联合发展。对在县内注册,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建筑业库的企业,在县外承包工程的建筑业产值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与央企强企以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建筑业产值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三、农业政策

1.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资连片新建现代农业园区(设施农业、矮砧密植园)、苹果苗木繁育基地50亩以上的,按照2000元/亩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结合老果园提升改造,连片新建水肥一体化设施100亩以上的,按照500元/亩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

2.支持果品智慧分拣分级仓储。对新购置300万元以上高端果品分拣流水线设备,存储果品5000吨以上,实现智慧分拣、分级包装、分级储藏且按要求纳统,运行良好、形成规模效益的,按照主体设备购置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

3.支持果品营销。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年度(新年度苹果上市10月至次年9月底)销售沂源苹果5000吨以上或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且按要求纳统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销量10000吨以上或销售额4000万元以上且按要求纳统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

四、服务业政策

1.支持企业平台化、连锁化发展。鼓励规模以上现代服务业企业通过平台拓展市场或直营连锁方式跨区域发展,对当年纳入我县统计的县外营业收入突破5000万元、2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

2.支持企业三产剥离。支持现有工业企业、建筑企业剥离非主营业务,对剥离后注册成立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并纳入统计范围的,给予原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

3.支持开展文化旅游活动。对在沂源举办的参与人数超过300人的文化旅游等活动(国有企业和政府举办的活动除外),给予举办企业2万元一次性奖励;参与人数每增加10%,奖励金额相应增加10%,每届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财政局)

五、金融政策

1.支持银行业发展。对为省市重大项目提供融资支持的银行机构,按照一年期以上新增贷款的1.5‰给予奖励;对乡村振兴、绿色低碳等领域的重点企业和市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单项冠军、瞪羚企业、哪吒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的银行机构,按照一年期以上新增贷款的1.5‰给予奖励。对上市公司和省属以上国有企业的贷款不在奖励范围内。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国人民银行沂源县支行、淄博银保监分局沂源监管组)

2.支持保险业发展。对当年实现县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达到50万元,且比前三年同口径平均数增长10%(含本数)以上的保险机构,按超额累进方法分段核算给予奖励,实现县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50万元(含本数)至500万元的,按3%奖励;500万元(含本数)至1000万元的,按2%奖励;1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按1%奖励。对合规性异地保险业务在我县缴纳税费的,奖励标准提高50%。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淄博银保监分局沂源监管组)

3.支持开展“鲁担惠农贷”“创业担保贷”业务。对“鲁担惠农贷”贷款户按其缴纳担保费的30%给予补贴。对当年新增“鲁担惠农贷”业务超过1000万元且排名前5名的银行机构,按照当年新增贷款金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开展“创业担保贷”业务的银行机构,按照当年新增贷款金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发展改革局、中国人民银行沂源县支行、淄博银保监分局沂源监管组)

4.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对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总额100万元的奖励;对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

六、新经济政策

按照《关于支持新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源政办发〔2021〕3号)执行,支持新经济创业,培育新物种企业,支持新经济企业研发创新和新经济应用场景示范建设。(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科技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七、科技创新政策

1.支持培育创新型企业。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重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2.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3%以上的大型企业(销售收入2亿元及以上),经省认定并补助后,县财政按照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给予5%的后补助;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5%以上的中小微企业(销售收入2亿元以下),经省认定并补助后,给予5%的后补助。(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3.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建院士工作站、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站,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批的市级创新平台,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科技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

4.支持科技成果评价认定。对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重大科技成果一等、二等、三等的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取得重大关键技术突破、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经认定,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5.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高价值专利奖的项目,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每件奖励申报单位30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

八、招商引资政策

1.大项目奖励。鼓励“以企招商”,对企业在一个年度内引进落地并实际完成投资1亿元(含本数)以上大项目的,按照实际完成投资总额的8%给予奖励;对三年内引进落地并实际完成投资1亿元(含本数)以上大项目的,按照实际完成投资总额的6%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累计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责任单位:县投资促进发展中心、县财政局)

2.投资总量奖励。鼓励“产业链招商”,对企业年内引进单体项目不足1亿元,但多个项目实际完成投资合计总额超过1亿元(含本数)的企业,按照实际完成投资总额的6%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累计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责任单位:县投资促进发展中心、县财政局)

3.“飞地”分配政策。鼓励各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打破行政地域界限,把优质项目推荐到更具优势的区域。属各镇、街道推荐引进并落户经济开发区的重点产业招商项目,经县投资促进发展中心和县财政局认可后,自企业投产并实现纳税之日起,对项目形成各类税收的县级留成部分,引入方和落地方按照6:4比例分配,招商引资、固定资产投资等主要经济指标按照6:4比例统计。(责任单位:县投资促进发展中心、县财政局、县统计局)

4.鼓励支持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行业领军企业、头部企业、隐形冠军等县外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我县设立独立法人,除享受现有招商引资政策外,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重点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县投资促进发展中心、县财政局)

九、纳统政策

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范围的工业、服务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如第二年仍在“四上”企业库中(按整年度计算,下同),再奖励10万元。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统计范围的个体户,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纳入资质建筑业及房地产开发经营统计范围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如第二年仍在“四上”企业库中,再奖励5万元。对享受《关于加快推进工业新旧动能转换的若干政策》(淄政发〔2019〕2号)中工业骨干企业晋级奖励的企业,不再重复奖励。(责任单位:县统计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财政局)

十、附则

1.对本年度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偷税、侵权等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市场主体和个人,不享受本文件政策。

2.符合本文件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县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县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补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3.对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奖补资金的,追回全部奖补资金,并视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将其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享受与本文件相关的政策。

4.为保障政策兑现,由县发展改革局、县科技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统计局、县投资促进发展中心分别牵头制定相应领域的政策兑现实施细则,明确兑现程序、时间节点。由县财政局牵头,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县审计局等部门,成立政策兑现复核组,负责合法性、合规性复核,并实施审计监督。

5.本文件政策有效期为2023年。有效期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文件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文件政策为准。

6.本文件政策由县发展改革局、县科技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统计局、县投资促进发展中心等部门、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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