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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金堂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促进淮州新城先进制造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导读:关于促进淮州新城先进制造业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一、总则 (一)设立规模为300亿元的先进制造业发展基金,通过市 场化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金、金融资本支持以通用航空、智能制 造和节能环保产业为主的先进制造业发展。 (二)财政设立规模为30亿元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 用于支持全县工业经济发展。 二、突出主导产业发展 (三)招大引强。对新引进的通用航空产业、智能制造产业、 节能环保产业、新能源汽车.....

成都市金堂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促进淮州新城先进制造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关于促进淮州新城先进制造业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一、总则 

(一)设立规模为300亿元的先进制造业发展基金,通过市 场化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金、金融资本支持以通用航空、智能制 造和节能环保产业为主的先进制造业发展。 

(二)财政设立规模为30亿元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 用于支持全县工业经济发展。 

二、突出主导产业发展 

(三)招大引强。对新引进的通用航空产业、智能制造产业、 节能环保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行业领军企业、标杆企业,经 认定后给予最高1亿元的资金扶持;对具有核心技术和关键零部 件的研发制造、并对我县主导产业链中补链、强链环节有巨大推 动作用的重大项目,给予最高5000万元资金扶持。 

(四)通用航空。对新入驻的通航整机、发动机生产企业, 并取得国家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适航许可证且落户金堂, 在批量生产下线交付后,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奖励; ;对研制无 人机、直升机、公务机等整机产品并实现首次销售的企业,执行 首次销售合同后,按照销售合同金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从事通用航空相关培训的服务性企业,给予最 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五)智能制造。对能够成台(套)整机装备研发生产,产 品填补国内空白、实现进口替代,并在我县成功实现产业化的企 业,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励;对认定为省级示范智能工厂、智 能车间、智能制造装备项目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认定为国家级示范智能工厂、智能车间、智能制造装备项目的 企业,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节能环保。对企业研发生产的节能环保新技术、新产 品、新装备,首次进入省级及以上节能产品、节能装备目录的, 经认定后按照企业上年销售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户企 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对经认定在金堂县专业从事节能环 保产业生产性服务业的企业,从其年入库税额首次达到100万元 后的3个年度内,以企业对地方实际贡献年新增部分的50%给予 奖励,单户企业当年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七)新能源汽车。对新入驻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在取得国 家规定的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列入国家统一的“新能源汽车推 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且落户金堂,批量生产并下线交付后, 给予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的奖励;对新能源汽车进行配套的生 产动力电池、电机及电控系统等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生产等重 大项目落户金堂,批量生产并下线交付后,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 万元的扶持;对本地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采购本地生产的动力电池、电机及电控系统等关键零部件,本地年采购额在1000万元 以上且本地配套率达到20%以上的,以上年为基数,本地采购额 每提高10%给予30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三、支持项目加快建设 

(八)固定资产投资。对新引进协议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5 亿元以下、5亿元及以上10亿元及以下的先进制造业重大项目, 按企业投入、产出强度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4000万 元的固定资产投入补助;对新引进协议投资10亿元(或1亿美 元)及以上的重大项目和新经济、高新技术类项目,项目公司按 约定时间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协议投资额的10%)和开工建 设的,按照不高于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20%给予补助。 

(九)企业技术改造。对符合金堂县产业发展规划,经投资 主管部门技术改造备案认定,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及以上,当 年实际投资进度过半或竣工投产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固定资产 投入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实施企业智能 化升级工程,企业对生产线进行智能化技术改造,采购机器人、 智能制造成套装备和系统集成应用软件的,按软、硬件投资总额 的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十)代建厂房。对符合成都市重大项目考核口径可根据项 目实际情况给予厂房代建支持。 

(十一)企业租赁厂房。对以轻资产投入为主、技术含量高、 市场前景好的新经济项目和高新技术类企业,需要租用房屋的,前5年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的房屋租金补贴;对征地建厂项 目,需要租赁过渡用房的,前3年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的房 屋租金补贴。 

(十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对通过购买设备、优化工艺 等措施实现清洁生产或单位产值能耗、物耗、产业废弃物综合利 用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等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 水平,并得到省、市财政奖励支持的示范企业,给予20万元一 次性奖励。 

(十三)洁净车间建设。对厂房采用洁净车间的生产性项目, 经行业标准认定后,按照最高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 (十四)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对通过采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 和安全生产专用设施设备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并取得安全生产标 准化达标认定的企业,按照企业安全生产相关投入的10%给予最 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培育企业发展壮大 

(十五)大企业大集团发展。对首次入围成都市100强、四 川省100强、中国民企500强、中国500强、世界500强的企业, 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 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六)中小企业发展。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上、 1000万元以下且纳入成都市中小企业培育计划的中小企业实施 专项升级、扩大产能等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入的20%最高给予200万元补助。 

(十七)企业设立总部。对注册地在金堂县且年主营业务收 入在1亿元及以上的工业总部经济项目,租用办公场所的,按企 业实际租赁面积给予前2年租金全额补贴,后2年减半补贴,补 贴面积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购买办公场所的,按照购买金 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十八)企业上规。对纳入成都市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培育计 划、年销售收入突破2000万元并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管理、销售 收入增速连续3年保持全县平均水平以上的企业,经认定后给予 企业经营者15万元奖励。 

(十九) 鼓励企业上市。对入驻工业园区的企业, 可享受IPO 上市“即报即审”绿色通道;对企业当年在国内新三板、创业板、 中小板、主板和境外成功上市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 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十)企业上台阶。工业企业从投产次月起,年销售收入 在1亿元及以上3亿元以下的企业,按前3年销售收入的4%且 不超过对地方实际贡献的80%给予奖励;年销售收入在3亿元及 以上10亿元以下的,按前3年销售收入的4.5%且不超过对地方 实际贡献的90%给予奖励;年销售收入在10亿元及以上的,按 前3年销售收入的7.5%且不超过对地方实际贡献的100%、后2 年销售收入的2.5%且不超过对地方实际贡献的50%给予奖励。 

(二十一)鼓励企业协作配套。对我县上一年度相互采购产品(服务)采购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且无关联关系的,按采购额 的5%给予奖励,以后年度按采购额增加部分的5%给予奖励, 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享受5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十二)企业入园。对本县园外企业调迁入园区发展的, 入园后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全面达 产后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2亿 元以下的,投产后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年销售收入在2亿 元以上的,达产后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且补助金额不超过 企业当年对地方实际贡献的100%。对正式达产后,亩均产值、 税收两项指标均首次达到签约时入园标准两倍及以上的项目,可 在已享受原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的基础上,可按原固定资产投资再 给予最高不超过5%补助。 

(二十三)开拓市场。对参加知名专业展会,且经过县工业 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单户企业按展位费 80%给予最高不超过 10万元补助。 

(二十四)创建品牌 1.品牌奖励。对新获得四川省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30万 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 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质量奖励。对新获“成都市市长质量奖”“四川省天府质 量奖”“中国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十五)国际化拓展。对并购国际品牌,引进或合作开发 国际先进适用技术的企业,按其实际资金支出的30%给予奖励, 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十六)出口创汇。对年度出口额达到200万美元--500 万美元(含下限, ,下同)、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1000万美 元-2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5000 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1亿美元及以上的生产性企业, 分别奖励企业经营者人民币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实现首次出口实绩且年度出口 额达到1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贸生产企业,给予企业经营者人民 币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二十七)鼓励院士创新创造。对主导产业重点企业引进院 士、专家等高层次人才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获得市级认定 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助,获得省级认定的给予100万元一次 性资助,获批国家级示范工作站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资 助;对院士、 “长江学者”、国家“千人计划”等领军人才创办或 入股的企业,且持股比例不低于30%(或创新成果在我县转化应 用)的,前5年按企业销售额的1.5%且不超过对地方实际贡献 的50%给予资助,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二十八)鼓励建立创新创业载体。对新建符合标准研发中 心、检测中心、认证中心等机构的,获批市级以上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转移机构等创新创业载体,按固定资产投入的50%给予 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省、国家级产业技 术研究院、技术转移机构等创新创业载体,分别给予30万元、 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创新创业载体根据年度绩效考 评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运营补贴。 

(二十九)科技项目配套。对获得市、省、国家科技创新类 项目资金立项的企业,按市级到位资金的40%、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省级到位资金的30%、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国家级到位 资金的1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配套补贴。 

(三十)创新成果转化。对新建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并获得认 定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引进高校、科研院所科 技成果进行转化,按技术合同金额的3%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 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对上年度有R&D投入的企业。按 照经审计的R&D经费投入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 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十一)知识产权创造。对创新成果获得国内专利授权企 业,给予每件最高不超过1万元补助,获得国外专利授权企业 给予每件最高不超过3万元补助;对评定为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 奖,按其获奖金额进行1:1配套奖励,市级科学技术奖最高不超 过20万元、省级科学技术奖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国家科学技术 奖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十二)购买先进设备。对购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内外设备用于项目生产的企业,按实际交易额的20%给予补助,最 高不超过1500万元。 

(三十三)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复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 

(三十四)军民融合。对落户金堂且积极承接军工科研院所 成果并实现产业化的企业,经确认后给予承接企业该科研成果产 业化后前3年地方实际贡献部分80%的奖励,累计奖励金额不超 过1000万元。 

(三十五)建立军品研制体系。对新取得保密资质、承制单 位资格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和国军标体系的认证的企业 给予每个资质50万元奖励。 

七、推动信息技术应用 

(三十六)支持工业与信息化深度融合。对投入50万元及 以上,并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实现计算机辅助设计应用、 生产装备智能化自动化、管理信息系统集成应用、工业控制系统 信息安全提升等具有“两化融合”典型示范作用的项目,按项目 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 

(三十七)支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被列为省经信 委、国家工信部认定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分别给 予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十八)物联网示范应用项目。由非政府资金建设,在工 业制造、农业生产、环保水务、食药安全、商贸物流、交通能源、 政务民生、教育医疗等领域实施的物联网产品研发、生产制造、 系统集成和应用服务项目。鼓励、支持使用物联网芯片、智能网 关、智能传感器及其他智能设备的, 采用NB-IOT接入标准的, 具有盈利模式和一定可复制性的项目,按项目投入的5%给予资 金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加强要素保障 

(三十九)离岸人才奖励。对在金堂注册公司的离岸创新创 业的海外人才,给予每年企业对地方实际贡献的50%的奖励。 

(四十)企业高管人才补助。对年销售收入1亿元及以上企 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等高管,5年内按个人对地方 实际贡献的90%的给予生活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人数最高不超过 在我县缴纳社保总人数的5%,且补贴总人数不超过30人。 

(四十一)优质企业住房配套。对以轻资产投入为主、技术 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新经济项目和高新技术类企业中的高级管 理人员前5年房屋租金可按企业在我县的社保在册人数的5%, 给予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房屋租金补贴,补贴总人数 不超过30人; 一般员工可最高按企业在我县的社保在册人员每 人每月给予最高不超过300元临时住房补贴,补贴时间最高不超 过3年。 

(四十二)企业融资租赁。对通过融资租赁1000万元及以上设备的企业,对其租赁费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基准贷款利率的 50%给予补助3年,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租赁物原值的10%,且 累计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四十三)供应链融资。经县工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带动性强、 采用供应链融资方式向县政府指定国有公司进行融资的重大企 业,经相关机构评估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2亿元的年融资额度。 

(四十四)融资贴息。对新引进通过金融机构进行贷款的企 业,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基准贷款利率给予贷款主体利息金额的 50%贴息补助,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四十五)支持企业按揭贷款贴息。对向金融机构申请并获 得厂房建设、机器设备购买的按揭贷款,且自建厂房在工业集中 发展区内,自有建设资金达到项目建设总投资25%以上,购买机 器设备首付不低于购买设备总额的30%以上的企业,按照中国人 民银行当期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 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贴息补助。 

(四十六)支持企业团购贷款贴息。对纳入全市中小企业培 育名单,向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团购贷款的企业,按照中国人民 银行当期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 元贴息补助。 

(四十七)债券融资贴息。对成功发行债券、中期票据、集 合票据、短期债券等债务融资的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当期基 准贷款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50%给予贴息,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四十八)物流成本。对投产后年销售收入在5亿元及以上 的企业,对企业货物物流运输费用,按照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 20%的比例给予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总额不超过300万 元。 

(四十九)双电源使用。对自行建成和使用双电源,并已缴 交高可靠供电费用的规上企业,按企业缴交高可靠供电费用的 10%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补助。 

(五十)企业自建变电站。对自建35千伏及以上专用变电 站的规上企业,按建设投入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 助。 

(五十一)留州电量政策。对成阿工业园区内年度网购大工 业用电量在 E6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优质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在 300 万千瓦时及以上),优先纳入工业园区留州电量政策申报范 围。 

(五十二)燃气设施建设。对开通管道天然气并开展配套燃 气基础设施建设的园区内工业企业,按建设投入的20%给予最高 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补助。 

(五十三)政府采购。对产品纳入省市名优产品目录的金堂 县范围内的通用航空、智能制造装备、节能环保企业,在政府投 资项目中按规定程序依法采购。 

(五十四)支持多种合作模式。对发展潜力大,具备投资价值的项目,鼓励国有公司或政府财政资金参与的基金等机构,以 股权投资等多种形式参与项目公司组建及项目建设,积极发展混 合所有制经济。 

(五十五)支持企业增资扩建。对已落地项目新增加投资5 亿元以上且注册资本金增加50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 的1%,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给予补助。 

(五十六)支持平台招商模式。国际国内知名咨询公司、产 业行业协会、高校和科研院所、个人等,对招商引资做出实际贡 献的,其引进项目符合我县主导产业、实际投资在10亿元以上 的,在项目开工建设后,按最高不超过首笔实缴到位注册资金的 3%o给予引资者奖励,在项目全面建成后按最高不超过首笔实缴 到位注册资金的5%o给予引资者奖励,在项目投产后按最高不超 过首笔实缴到位注册资金的7%o给予引资者奖励,单个项目奖励 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九、特别重大项目 

(五十七)对新引进符合产业规划和环保要求的重大龙头带 动型、 、“六类500强”、“独角兽”等主导产业项目和重点创新型 项目,可通过奖励、补助、贴息、参股等方式,在支持企业产业 发展、科技创新、运营服务、平台搭建、人才引进和培养等方面 可给予专项扶持。 

(五十八)世界500强、央企、全国行业50强、国家级产 业化龙头企业、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对产业聚集具有显著带动作用的龙头项目及投资总额达5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其扶持政策 奖励的额度采取 “一事一议”形式予以确定。 

十、附则 

(五十九)本意见适用于通用航空、智能制造装备、节能环 保为主导的先进制造业及其生产性服务业;本意见支持在金堂落 户(即工商注册地、税收征纳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金堂县工业园区 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 算,近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或机构。 

(六十)已发布的产业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意见由县委、县政府负 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经信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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