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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青神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青神县稳住经济大盘促进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导读:青神县稳住经济大盘促进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为扎实推动稳经济各项政策落地见效,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不断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推进全国特色产业示范县建设,根据《中共青神县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奋力推进幸福美丽青神建设的决定》(青委发〔2018〕13号)、《中共青神县委关于建设全国特色产业示范县推进机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青委发〔2018〕14号)、《中共青神县委.....

眉山市青神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青神县稳住经济大盘促进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青神县稳住经济大盘促进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扎实推动稳经济各项政策落地见效,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不断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推进全国特色产业示范县建设,根据《中共青神县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奋力推进幸福美丽青神建设的决定》(青委发〔2018〕13号)、《中共青神县委关于建设全国特色产业示范县推进机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青委发〔2018〕14号)、《中共青神县委关于建设全国特色产业示范县推进椪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青委发〔2018〕16号)精神,结合青神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主要目标

以打造全国特色产业示范县为引领,以产业扶持为导向,推动机械、椪柑、三产、电子商务、竹等产业转型升级、优化结构、优先发展,奋力建设全国机械产业发展特色县、全国竹产业经济强县、中国知名椪柑之乡、天府旅游名县和西部知名电商县,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扶持对象

对全县机械、椪柑、三产、电子商务、竹等产业予以重点扶持。扶持对象为:一是工商注册登记和税收解缴关系在本县,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经济组织、社团、个体工商户;二是其他符合实施办法的对象。

三、促进农业特色发展

(一)扶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1.支持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对集体经济年收入首次达到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补助收入除外)的,给予集体经济组织1.5万元补助;对集体经济年收入达到50万元及以上(补助收入除外)且向成员进行了收益分配的,给予集体经济组织3万元补助。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或集体公益事业建设。

(二)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家庭农场示范扶持。对从事生猪类产业,新获得国家、省、市、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的,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0.5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其他农业产业,新获得国家、省、市、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的,分别给予1.5万元、1万元、0.5万元、0.2万元一次性补助。

3.专合组织择优扶持。对从事生猪类产业,新获得国家、省、市、县级示范社称号的农民合作社,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其他农业产业,新获得国家、省、市、县级示范社称号的农民合作社,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0.5万元、0.2万元一次性补助。

4.龙头企业发展扶持。对从事生猪、柑橘产业,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4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

5.新型职业农民学历提升补助。对45周岁以下取得深化职业农民制度试点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青年职业农民或其务农的子女新参加农科类大专及以上继续教育学历提升的,在取得毕业证书后,给予一次性学费补助。补助标准:大专0.3万元、本科0.4万元、研究生及以上1万元。

6.新型职业农民后续扶持。按照《青神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标准,取得深化职业农民制度试点新型职业农民证书两年复审合格的新型职业农民,在购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个人缴费额的50%,每人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万元,补助期限2年。

7.新型职业农民职称扶持。对新取得人社职改部门颁发的初级职业农民职称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0.1万元补助;对新取得人社职改部门颁发的中级职业农民职称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0.3万元补助;对新取得人社职改部门颁发的高级职业农民职称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0.5万元补助。

(三)扶持社会化服务组织。

8.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以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能力提升为衡量标准,每年对全县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进行考核评选,对前五名进行补助。第一、二名分别补助3万元,第三、四、五名分别补助2万元。补助资金只能用于购买设备、业务培训等服务组织能力提升。

(四)扶持品牌创建。

9.包装箱使用扶持。使用统一印制的“眉山春橘·青神椪柑”包装,有溯源码,每个纸箱补助销售业主0.5元。

10.“二品”申报扶持。鼓励农业业主申报“二品”,对通过农业部门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的,分别给予3万元、2.5万元一次性补助。鼓励业主续报“二品”,对通过农业部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一次性补助。

(五)扶持新品种选育和新技术示范推广。

11.新品种选育扶持。对新培育柑橘类新品种,以县域内单位申报,获得国家级、省级品种认定证书的,分别给予申报人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助。

12.扶持农业新技术示范推广。对试验示范推广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名录里新技术的新型经营主体择优进行补助,每种新技术推广的面积连片不低于0.05万亩,每个补助1万元。

13.扶持建设新品种试验示范园。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建立新品种试验示范园,连片面积至少30亩(含)以上,示范品种30个以上(含),且每个品种不低于30株;安装了智能化水肥一体化系统、钢架大棚等,相关设施完善,示范作用明显。按2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六)扶持农产品加工。

14.扶持农产品加工。对新投入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并如期竣工投运的柑橘加工企业,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

(七)扶持椪柑销售。

15.“椪柑销售大王”评选。每年评选线下线上“椪柑销售大王”,线下、线上销售分别5人。对线下销售1000吨以上的,按销售量排名,第一名补助3万元,第二、三名分别补助2万元,第四、五名分别补助1万元;对线上销售20000件以上的,按销售量排名,第一名补助3万元,第二、三名分别补助2万元,第四、五名分别补助1万元。

16.出口基地备案扶持。对新通过柑橘出口基地备案的企业或者业主,一次性补助2.5万元。

17.出口扶持。支持开拓海外市场,出口青神柑橘每吨补助100元;出口非本地柑橘,但以青神公司出口(数据留在青神)的每吨补助30元。

四、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

(八)支持现代企业培育。

18.对企业上市挂牌融资的,参照《眉山市金融工作局眉山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实施上市倍增计划推动制造强市的意见〉的通知》(眉市金规〔2022〕1号)文件执行。对当年完成现代企业制度验收合格的工业企业,一次性补助7万元。

19.对新获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一次性补助企业。

20.对新获得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示范企业、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获得省级两化融合管理贯标体系试点的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补助。

21.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助。

22.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者“中国质量奖”的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获得“天府质量奖”或者“天府名品”的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

23.对首次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等体系认证的,分别给予企业1万元一次性补助。

24.对首次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一级、二级、三级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8万元、4万元、1万元一次性补助。

25.鼓励企业开展清洁化生产,对当年审核达到环保绩效水平A级、B级和C级的制造类企业(含竹木材加工企业),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和2万元一次性补助。

(九)支持企业创新研发。

26.对新创省级及以上产学研联盟、联合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研发机构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同一企业创建多个同一级别的研发机构不重复补助。

27.鼓励企业研发投入,对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4%以上的,且企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5%以上的,根据地方综合贡献程度,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补助。

28.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并投入生产应用的,视其地方贡献大小每件专利给予企业不超过8万元一次性补助,对企业围绕同一工业产品获得多项专利的,视其地方贡献大小,酌情给予补助。对获得涉外专利,并投入生产应用的,每件专利给予企业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企业购买发明专利,并投入生产应用的,该发明专利形成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规模后,每件专利给予企业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获得省级专利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

29.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首台套产品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

30.对主导或者参与制定并获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主导企业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分别给予参与企业10万元、8万元、5 万元、2万元一次性补助。

31.对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

(十)支持企业地方贡献。

32.对每年生产性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3亿元(含)、3亿元至5亿元(含)、5亿元至10亿元(含)、10亿元至20亿元(含)、2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根据地方综合贡献程度,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开业(投产)工业企业完成统计月度审核入规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首次完成统计年度审核入规的工业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

33.对年度贡献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物流补助。对同比上年度贡献额增幅50%以上的企业,按净增部分地方留存10%给予企业一次性物流补助。本条两项补助可同时享受。

34.对规模以上生产性工业企业亩均年贡献额达到15万元至20万元(含),给予企业每亩0.2万元生产性补助;亩均年贡献额达到20万元至30万元(含),给予企业每亩0.5万元生产性补助;亩均年贡献额达到30万元以上,给予企业每亩0.8万元生产性补助。对医药生产型企业亩均年贡献额达到4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当年年度贡献额地方留存部分20%,一次性补助企业。

(十一)支持企业投资。

35.工业企业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改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以项目第三方专项审计报告金额),竣工验收投产后,按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1%,一次性补助企业,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36.现有工业企业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环保、节能、清洁和安全生产改造项目(以项目第三方专项审计报告金额),竣工验收后,按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5%,一次性补助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7.工业企业建设符合用地、建设规划审批要求的,竣工验收投产后,企业用地产权面积容积率达到1.2至1.5(含)的,给予企业按厂房建筑面积超出规划容积率部分每平方米50元,一次性补助企业;容积率达到1.5以上的,给予企业按厂房建筑面积超出规划容积率部分每平方米80元,一次性补助企业。

38.对成功盘活工业闲置资产的企业,完成资产合法过户手续,建成投产后,按成交确认价的3%,一次性补助新入驻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9.对新引进整机或成套设备生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及以上(以项目第三方专项审计报告金额)如期竣工投产,且建筑业产值留在本地的工业项目,投产次年起3年内,达到四川青神经开区考核规定的,按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2%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用于支持企业研发、环保和技术创新。

40.对以企招商、中介招商等,对引进县外资金,建成投产的工业企业,参照《青神县招商引资项目引荐奖励办法(试行)》(青委〔2021〕171号)文件执行。

(十二)支持产业协作配套。

41.对采购无关联关系的县内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商砼除外),全年累计采购金额100万元至300万元(含)、300万元至5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5%以上的,分别给予采购企业2万元、5万元、8万元一次性物流补助。

42.鼓励企业将自主知识产权,无偿授权给县内无关联关系企业使用,并形成市场产业化,即被授权企业运用该项技术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视授权企业地方综合贡献程度,给予授权企业一次性不高于5万元补助。

五、促进现代服务业蓬勃发展

(十三)扶持项目投资。

43.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且正常运营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业),按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引进的文化旅游、现代物流、康养服务、科技服务等新兴服务业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支持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

44.对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单位提升改造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并经行业主管部门按相关要求验收合格后,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的5%给予补助。同一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四)扶持升规入统。

45.对当年新入库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个体工商户(国家一套表调查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鼓励入统单位“个转企”,对成功实现“个转企”的企业给予每户10万元一次性补助。

46.对服务业调查单位,按综合贡献大小排位,第一名至第三名按3万元/户/年的标准给予补助,第四名至第六名按2万元/户/年的标准给予补助,第七名至第十名按1万元/户/年的标准给予补助;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达30%以上的服务业企业、达20%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一次性补助。

(十五)扶持高质量发展。

47.扶持主辅分离。对生产企业设立研发、销售、物流等服务业企业,并纳入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统计的(国家一套表调查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

48.扶持企业规模上台阶。对纳入规上(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统计(国家一套表调查单位)的,批发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新突破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且年增速达15%以上的,分别奖励企业1万元、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20万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新突破1500万元、2000万元、2500万元的,且年增速达25%以上的,分别奖励企业1万元、2万元、3万元;零售业、居民服务和修理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新突破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且年增速达15%以上的,分别奖励企业1万元、3万元、5万元、8万元;餐饮、住宿业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新突破400万元、800万元、1200万元、2400万元的,且年增速达15%以上的,分别奖励企业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

49.扶持金融发展。对在本县新设立支公司的金融机构,且连续运营两年以上的,其中银行机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资金补助(50万元/年,分三年逐年支付);保险机构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金补助。并在政策期限内给予购买或租用办公用房、营业用房200元/平方米/年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补贴,最高限额20万元。

50.对业务量纳入青神区域统计,每年业务量达到150万件、300万件、500万件以上,且增速达20%以上的快递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助。

51.支持全国大型快递物流企业与本地企业共建特色产业电商物流园。对年业务总量新突破300万件、500万件、1000万件以上,且增速达30%以上的快递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助。

52.对成功申报为国家级AAA、AAAA、AAAA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获得四川省现代物流企业四级、三级、二级、一级认定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企业4万元、6万元、8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

53.扶持行业短板。对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通过招引、培育等方式补齐规上服务业行业门类空白,并入规入统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十六)扶持文化旅游业发展。

54.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或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评为国家AAAAA级、AAAA级、AA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评为国家AAA级、AA级旅游厕所的,分别给予企业3万元、2万元一次性补助。

55.对新评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酒店的,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

56.对新评为“中国驰名商标”“四川老字号”的,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评为省级、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企业3万元、1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参选国家级特色旅游商品,获得金奖、银奖、铜奖或类似相同级别的,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3万元、2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参选省级特色旅游商品,获得金奖、银奖、铜奖或类似相同级别的,分别给予企业3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补助。

57.对新评为国家级金鼎级、银鼎级文化旅游主题饭店的,分别给予企业6万元、4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评为天府旅游名品和天府旅游美食的,给予企业5万元一次性补助。

58.对组织游客到我县旅游的,根据游客电子行程单、景区门票,由文旅部门核查认定结果,年度组织3000(含)至5000人的,按每人每日20元补助组织方,住宿1晚以上的按每人每日35元补助组织方;年度达到5000人以上的,按每人每日35元补助组织方,住宿1晚以上的按每人每日45元补助组织方,对单个组织方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59.对新获得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基地认证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

60.按照《青神县旅游民宿基本要求和服务质量规范》,一次性投入50万元以上,被评定为“青神民宿”,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民宿企业营业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和5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奖励;鼓励民宿加大设施改造,对民宿扩建、改造提升的,项目总投资达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以上(含改造、装修,不含土地投资,需提供实际投入费用正式发票),经竣工验收并投入营业的,当年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5万元、10万元。

61.按照国家《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第1号修改单标准,对新评为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分别给予业主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

62.对参加民宿评选活动获得国家级、省级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

(十七)扶持其他类别。

63.对首次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万元一次性补助。

64.对获得省级以上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服务业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

65.政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到县外市内、市外省内、省外国内、国(境)外参加各类大型会展会节活动的,分别给予企业0.2万元、0.4万元、0.6万元、1万元补助。

66.按投资、综合贡献、就业、创业创新等评选标准,每年评选10户先进服务业企业,按1万元/户给予补助。

67.扶持家政服务业发展。对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符合要求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业企业,一次性补助2万元。

六、促进电子商务融合发展

(十八)扶持创新创业。

68.新入驻天猫、京东等知名B2C电商平台销售青神产品,年网络销售额首次达到50万元以上的网店,一次性补助1万元。

69.新入驻速卖通、敦煌网等跨境电商平台销售青神产品,年网络销售额首次达到2万美元以上的网店,一次性补助1万元。

70.新注册主营业务为电子商务,年网络销售额首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公司,一次性补助1万元。

71.电商企业入驻青神创新创业孵化园企业中心,正常运营满一年,经考核合格的,给予入驻企业60元/平方米/年的租金补助。

(十九)扶持做大做强。

72.对每年网络销售额达800万元、25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补助。

73.跨境电商网店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0万美元、50万美元、1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

74.电商企业建立B2C第三方电商交易平台,正常运营满一年,入驻商家100个以上,年交易额500万元以上,一次性补助运营企业10万元;电商企业建立B2B第三方电商交易平台,正常运营满一年,入驻商家200个以上,年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一次性补助运营企业20万元。

(二十)扶持品牌培育。

75.电商企业、商会、协会主导制定青神主要网销产品标准并获批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级地方标准、市级或区域性团体标准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

(二十一)扶持创先创优。

76.对新获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孵化器)的,分别给予运营企业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补助。

77.入选年度“青神县优秀电商企业”“青神县优秀电商人才”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一次性补助。

(二十二)扶持人才培养。

78.电子商务企业招聘一名电子商务大学本科或培养一名电子商务专业人才(以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和3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为准),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对招聘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

79.对以企业(含单位、协会)名义邀请全国知名电商专家、教授来青神开办电子商务专题讲座的单位,经县电子商务主管部门认定,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最高不超过3000元标准给予企业补助;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标准给予企业补助;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补助;副高级技术职称以下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8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助。

七、促进建筑业优质发展

(二十三)扶持提档升级。

80.对建筑企业,以上年度建筑业产值为基数,当年净增建筑业产值1亿元(不含1亿元)以下的,每净增1000万元给予企业2万元补助;净增建筑业产值1亿元至2亿元(不含2亿元)的,每净增1000万元给予企业2.5万元补助;净增建筑业产值2亿元以上的,每净增1000万元给予企业3万元补助;以上净增产值分段计算,累计汇总补助。对建筑企业在县外建设工程的建筑业产值,依法在县内完清税收并入统,按照当年地方综合贡献额的20%给予补助。对新注册入统产值1000万元以上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晋升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且次年入统产值超过50亿元、晋升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且次年入统产值超过30亿元、晋升一级资质且次年入统产值超过10亿元、晋升二级资质的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15万元一次性补助,因政策调整晋升资质的不享受补贴。建筑企业年入统建筑业产值每10亿元奖励10万元。

(二十四)扶持建筑专业作业企业发展。

81.对在青神新注册的建筑专业作业企业,一年内在青神县贡献额累计达到3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县内建筑专业作业企业将市外工程项目回青依法完清税收,按当年度在青神县贡献额的20%给予补助。

(二十五)扶持合作发展。

82.在青神县内实施的各类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将工程依法发包给青神县范围内注册的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按不超过建设单位在该项目建安环节对青神县贡献额30%的标准对建设单位予以补助。

83.对承接我县房地产项目的外地施工总承包企业,凡在我县范围内设立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并纳税入统的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在该项目建安环节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25%的标准对建设单位予以补助。

84.引导来青神的央企、国企、知名企业与本地企业合作,鼓励组建联合体参与投标,联合承建工程;鼓励来青神的央企、国企、知名企业依法按程序将有关专业、劳务分包给青神县注册的建筑企业。凡在青神范围内纳税入统的,按项目建安环节在青神县贡献额的10%补助给牵头企业。

(二十六)扶持总部落户。

85.鼓励县外建筑企业采取总部迁入、分立资质、新办企业等多种方式在青神注册,企业在青神注册入统当年产值超过1亿元的,连续三年分别按不超过其当年在青神贡献额50%、30%、20%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间,不同时享受产值净增补助。

(二十七)鼓励建筑企业培养人才。

86.对县内建筑企业在眉培训自有技术工人和管理人员且取得资格证书的进行补贴,每培训1名建筑中级工补贴200元、建筑特种作业人员补贴300元、岗位管理人员补贴400元。

八、促进竹产业特色发展

(二十八)扶持竹种植。

87.新栽植甜龙竹、梁山慈竹、巨黄竹、雷竹、楠竹等或按标准改良老竹林,连片100亩(含)以上,按新增竹原料基地标准验收合格后,按1500元/亩标准分3年给予补助,第一年补助800元/亩,第二年补助400元/亩,第三年补助300元/亩。

(二十九)扶持竹产业加工。

88.扶持产业投资。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入500万元以上,并如期竣工投产的竹产业项目,在项目投产次年起(含次年)的四年内,达到招商引资协议约定的,按当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的100%给予一次性补助。

89.扶持产业招商。对引进县外资金,建成投产的竹产业企 业,引进投资额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的,给予引资企业或引资自然人10万元一次性补助;引进投资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补助引资企业或引资自然人。

90.扶持企业融资。对新办竹企业及现有竹产业企业贷款用于新建竹制品生产线及扩大生产,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第一年全额贴息,单个竹产业企业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20万元。

91.扶持产业聚集。对符合产业聚集要求新建加工生产线的竹产业企业,租用厂房正常生产的,第一年、第二年按80元/平方米/年的标准给予厂房租金补助,第三年、第四年按40元/平方米/年的标准给予厂房租金补助;新引进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补助。

92.扶持机具购置。对购置竹工机具及其相关配套技术软件,且正常投入生产使用满一年的,按购置总额(以正式票据为准)的4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竹产业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三十)扶持竹产业研发及非遗传承。

93.扶持自主研发。对成立竹工艺设计研发中心、博士工作 站,且正常运营满一年的,研发成果经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

94.扶持发明专利。对当年获得授权的竹机具及竹制品涉外专利、发明专利,并投入生产应用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同一产品获得多项专利的,按最高级别补助。对购买发明专利,并投入生产应用的,按购买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95.扶持创新设计。竹系列产品获得德国红点奖、F奖、美国DEA奖、日本G-Mark奖四大国际工业设计奖的一次性补助15万元;获国家级一(金)、二(银)、三(铜)等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补助;获省级一(金)、二(银)、三(铜)等奖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一次性补助。

96.扶持非遗传承。对新建竹编非遗传习所、竹编创意工作室、竹编技艺展示点,经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0.3万元一次性补助;新编撰竹编类书刊,对实现竹编技艺保护传承,深入发掘青神竹编的文化内涵和技艺特点有重大意义,按照拥有中国标准书号,出版达到1000本及以上,给予书刊作者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三十一)扶持竹产业人才队伍。

97.扶持竹艺人才入职培训。对具备有相应的培训资质的竹艺培训机构(企业),开展新入门竹编行业的学员培训,学员能够顺利结业且入职满3个月(含)以上,经主管部门审核认定,以新入职学员人数,按照3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机构(企业)一次性补助,单个培训机构(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98.扶持竹艺人才晋升。竹编技术人才新获得行业技能职称或者技能级别晋升,经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相关行业部门颁发正式证书,获评工艺美术师或县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四川省工艺美术大师或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或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称号者,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0.3万元、1万元、3万元的补助。

(三十二)扶持竹产业营销。

99.扶持产品销售。对竹产业企业首次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对竹产业企业当年新增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新增销售收入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

100.扶持品牌合作。对竹产业企业与世界五百强企业、世界品牌五百强企业、中国五百强企业合作,年订单总金额达100万元以上并完成订单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三十三)扶持竹旅融合。

101.扶持特色打造。对新建或者改建面积在50平方米(含)以上的竹酒店、竹民宿、竹餐厅、竹建筑或者竹构筑物,经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按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02.扶持商业业态引进。对新入驻国际竹艺城景区,以竹元素(含竹板材、原竹、竹家具、竹灯、竹工艺品等)用于门店装饰装修的商家,并正常营业6个月以上,经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按竹元素装修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十四)扶持市场拓展。

103.经审核同意在全国省会城市、直辖市、副省级城市重要商业街区以及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五星级酒店,新开设“统一招牌、统一装饰风格”的青神竹制品专卖店,且运营满一年,按10万元/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104.支持本地竹产业经营主体申办进出口经营权并在地方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备案。经公共服务平台统计跨境电商业务首次达40笔或金额达20万元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资金扶持。

105.支持具备进出口经营权的本地竹企业开展跨境电商B2B、B2C进出口业务。每年对上述企业给予经地方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验证且纳入海关统计的交易额5%扶持,单个企业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九、附则

106.同一扶持对象当年同类扶持事项重复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考核细则并牵头组织考核、认定,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加强抽查监督,凡是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问题线索,一律移送县纪委监委、司法机关追责问责。

107.凡当年发生偷税、逃税、抗税、骗税、欠税等违反税法行为的,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重伤2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因重大质量事故、群体性劳资纠纷等被“一票否决”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发生非法生产、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以及未能完成投资合同履约义务的,当年不得享受本政策。

108.由县级部门对上争取再分配给企业的资金的50%,在本政策兑现金额中予以扣除。

109.本办法自2022年6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青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神县“扶持跟着项目走”实施办法的通知》(青府发〔2019〕3号)《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神县推进竹产业高质量发展建设美丽乡村竹林风景线扶持办法的通知》(青府办发〔2019〕8号)《青神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神县“扶持跟着项目走”实施办法〉〈关于青神县“扶持跟着项目走”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青府发〔2021〕3号)同时废止。从2022年1月1日至本办法生效之日,符合上述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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