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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盐亭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盐亭县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导读:盐亭县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省、市、县委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聚焦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大力实施“产业强县”战略,加大市场主体培育,提振市场信心,全力以赴拼经济、搞建设,推动经济运行持续向好发展,特制定以下激励措施。一、 支持工业加速发展(一)工业投资奖励。对当年新(续)建工业项目完成投资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1亿元及以上3亿元以下、3亿元及以上.....

绵阳市盐亭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盐亭县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盐亭县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省、市、县委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聚焦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大力实施“产业强县”战略,加大市场主体培育,提振市场信心,全力以赴拼经济、搞建设,推动经济运行持续向好发展,特制定以下激励措施。

一、 支持工业加速发展

(一)工业投资奖励。对当年新(续)建工业项目完成投资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1亿元及以上3亿元以下、3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10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4万元、6万元、8万元、16万元。

(二)技改投资奖励。对当年工业技改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入库投资额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获得技改投资奖励中的高新技术企业、融合企业、省级以上重点企业的项目,额外奖励1万元。

(三)科技创新奖励。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再次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鼓励企业开展技术交易,对技术交易合同进行登记的企业,按登记金额的0.3‰给予一次性奖励,每户不超过2万元;对完成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评价,获得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0.2万元;对新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的企业,每件奖励2万元。

(四)创新平台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中心、星创天地等),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0万元、50万元;对通过市级、省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0万元、50万元(同一载体同一年度获得不同级别载体认定的,以最高级别给予奖励)。

(五)技术成果奖励。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产学研项目合作,根据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给予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获得市科技进步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特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对获得省科技进步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特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6万元、8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一等奖、特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

(六)升规培育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新升规入库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退出规模工业企业后再次升规的企业,不再享受一次性奖励。

(七)规模上台阶奖励。对年度产值首次突破0.5亿元、1亿元、2亿元、4亿元、1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30万元;对年度产值增速达到20%及以上35%以下、35%及以上50%以下、50%及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4万元、6万元;对5户及以上规上企业组建的产业联盟,完成登记注册且实际运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八)提质增效奖励。对首次纳入单项冠军全市名录库培育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

(九)军民融合奖励。鼓励企业争取军民合作,对认定为市级、省级军民融合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3万元;对军品订单额达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对新产品和技术进入《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取得“军工四证”的企业,每新取得一个证书,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十)财税贡献奖励。对年入库税金县级留存部分(扣除招商引资项目奖补部分后)首次突破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且当年盈利、未拖欠税款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入库税金突破3000万的县政府另行奖励。

(十一)数字化发展奖励。对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成功打造省级、国家级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典型案例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完成数字化改造的企业,按投资总额的20%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入选省级、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车间(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的;对首次认定市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十二)绿色化发展奖励。对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园区等绿色制造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重点用水行业被认证为市级、省级、国家级节水型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对首次通过清洁生产企业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首次获得省级以上“节水型”示范单位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十三)安全标准化建设奖励。对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达标的企业,按安全标准化三级、二级、一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

(十四)产业融合奖励。对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示范项目、示范平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

二、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平稳发展

(十五)资质晋升奖励。对晋升为二级、一级、特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200万元。

(十六)企业入驻奖励。鼓励企业采取整体迁入、分立迁入等多种方式在盐注册落户,在一年内入库并承诺5年内不迁出的,按二级、一级、特级资质等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200万元。

(十七)企业发展奖励。对年度内产值达到0.5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年度内产值在0.5亿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且增速30%及以上、1亿元及以上3亿元以下且增速30%及以上、3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且增速30%及以上、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且增速30%及以上、10亿元及以上且增速20%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

(十八)资本投向奖励。对选用在盐入统企业作为承包人的社会资本项目,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照该项目建安部分对本级财政实际贡献的3%给予发包方经营奖励。

(十九)创优争先奖励。对获得“鲁班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等国家级奖项的建筑总承包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省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奖、省结构优质工程奖、“天府杯”省优质工程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若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奖项,按最高级别予以奖励。

(二十)对外投标奖励。本地企业在县外承揽工程的,按所缴纳税收的县级留存部份30%予以奖励(新引进企业不重复享受)。

(二十一)销售及财税奖励。对年度商品房销售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及以下、5万平方米以上7万平方米及以下、7万平方米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8万元、10万元。

三、支持服务业蓬勃发展

(二十二)升规培育奖励。对升规入统并在库一年以上的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6万元;对入统并在库一年以上的商贸个体户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鼓励企业开展“主辅分离”“产销剥离”“分转子”活动,孵化企业成为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或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十三)规模上台阶奖励。对年营业额实现8000万元、2亿元、3亿元的在库批发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2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营业额实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在库零售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2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营业额实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在库住宿餐饮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2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营业额实现0.5亿元、1亿元、3亿元以上并纳入统计核算的规上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十四)企业发展奖励。对正常经营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年零售额(销售额)同比增长30%以上40%及以下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万元、0.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零售额(销售额)同比增长40%以上50%及以下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零售额(销售额)同比增长50%以上的,分别给予不超过3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正常经营的规上服务企业,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35%以上50%及以下的、增长50%以上60%及以下的、增长60%以上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万元、2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纳入核算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速高于全市本行业平均增速15个百分点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十五)项目建设奖励。对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新建、改(扩)建商贸项目,批发业仓储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实际投资总额(不含政府投资和土地成本)2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零售、餐饮行业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总额100万元以上的,住宿行业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总额15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引进(改造)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居民维修、租赁服务、文化娱乐、家政服务等技术(项目),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总额的8%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重大服务业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政府投资、土地成本和房地产项目)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在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后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投资额度大、引领带动作用强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二十六)新、改(扩)建市场奖励。对纳入政府规划并在计划年度内实施的商品交易市场、农贸市场,按投资额的40%给予一次性奖励,新建的奖励总额不超过40万元、改(扩)建的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二十七)品牌、质量奖励。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获得绵阳市知名品牌或市政府质量奖、四川省名牌产品或天府质量奖、中华老字号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0万元、20万元。

(二十八)电商发展奖励。对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商平台(B2B、B2C),或运用直播、短视频等信息化工具实现网络交易额500万元并成功入库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在库电商企业通过电商平台或运用直播、短视频等信息化工具实现网络交易额年增速20%、30%、40%以上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成功加入省、市跨境电商平台的企业,按加入平台费用30%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开展跨境电商业务且有实绩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十九)节庆展会奖励。鼓励协会、企业承办由省、市、县主办的消费促进、展会节庆、峰会论坛等活动,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给予经费奖励;对参加“川货新春大拜年”“万企出国门”“绵品出川”等省市各级重大会展活动的企业,给予交通费、物流费、住宿费补助,给予每户企业省内0.5万元/次、省外1万元/次的奖励。

(三十)应急保供奖励。对与县商务部门签订《重要生活必需品应急保供投放协议书》的保供企业,每年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在不可抗拒条件下的特殊时段提供生活必需品等要素保障的单位,依据工作实际酌情给予补贴。

(三十一)物流企业等级奖励。对首次被评为国家A、2A、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6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三十二)企业总部引进奖励。对在县内新注册的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引领带动作用特别强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三十三)出口贸易奖励。对在县内注册并首次通过绵阳海关出口有实际业务开展的外贸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年出口额3000万以上、6000万以上、1亿元以上的外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6万元、10万元;对购买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给予不超过购买金额70%的补贴(含上级专项资金)。

四、支持农业健康发展

(三十四)农业园区、林业园区创建奖励。对成功创建为县级、市级、省级农业产业园、林业园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8万、10万元;同一等级内完成升星评定的每次奖励3万元。

(三十五)“三品一标”认定奖励。对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和农业专合组织在县内培育的农产品,新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每个产品奖励3万元,续展产品奖励1万元;对新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转换期内每个产品每年奖励1万元;对新获得有机证书的,给予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认证的,给予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十六)新型主体发展奖励。对首次认定县级、市级、省级示范的家庭农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0.3万元、1万元、2万元;对首次认定的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示范合作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1万元、2万元、4万元。

(三十七)龙头企业培育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对农特产品销售额首次超过1亿元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其他事项

(一)兑现程序。以上措施按年度兑现、自主申报。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团队或个人,原则上应于次年4月30日以前向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税务等部门评审后报县政府审批实施。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项目团队或个人承担。

(二)解除情况。享受以上措施支持的市场主体,未经盐亭县人民政府同意,变更公司注册、税收解缴、统计关系等事项的,应等额退还已享受的相关扶持资金。

(三)施行时效。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此前相关措施与以上条款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本措施实施前企业已申报尚在审核中的扶持奖补资金,按原文件执行。

本措施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本措施适用于工商注册、税收解缴、统计关系在盐亭县并依法经营的市场主体,以及对盐亭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团队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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