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试行)
一、设立科创专项资金
第一条 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年,统筹用于支持创新主体培育、创新能力提升、创新平台建设等,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和人才链融合贯通,构建全生命周期产业创新生态。(责任部门:区财政局)
二、强化创新主体培育
第二条 支持企业梯度培育。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四川省瞪羚企业分别给予5000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到期后再次通过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2500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受理部门:区科工局)
第三条 支持企业规模上台阶。对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且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增速达到10%(含)、20%(含)、30%(含)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受理部门:区科工局)
第四条 支持创新创业发展。鼓励创新创业团队(人才)入驻我区提供的孵化场地,对一年内成功认定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不超过2年的场地免租期;对获得上级资金补助的创新创业团队(人才),分别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实际到账资金的30%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受理部门:区科工局)
三、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第五条 支持企业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重大科技项目立项支持的企事业单位或创新联合体,分别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实际到账资金的3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在经开区落地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且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受理部门:区科工局、区经合局)
第六条 支持企业研发活动全覆盖。按企业年度研发投入金额的1%,最高不超过5万元进行奖励;对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5000万元(含)且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达5%的,按企业年度研发投入金额的2%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对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2亿元(含)且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达4%的,按企业年度研发投入金额的2%给予不超过15万元奖励;对营业收入在2亿元以上且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达3%的,按企业年度研发投入金额的2%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所获得的研发投入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受理部门:区科工局)
第七条 支持企业举办或参加创新创业赛事。鼓励企业举办全国性的科技创新类活动,经区管委会备案同意的,根据实际效果,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场的补助。对参加国家部委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举办的科技类创新创业赛事,获得全国总决赛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资金奖励;对获得四川赛区决赛对应等次奖项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5万元、5万元资金奖励。同一企业获得多个奖项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受理部门:区科工局)
第八条 支持企业上云用数赋智。对符合我区“3+2+3”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购买云计算、大模型研发、智能算力公共服务的,且年度服务费超过5万元的企业,按照企业年度购买费用的10%给予不超过50万元补贴。(受理部门:区科工局)
四、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第九条 支持创新平台提能升级。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30万元建设资金补助,对建设期满绩效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再给予20万元的资金支持。(受理部门:区科工局)
第十条 支持创新平台开放共享。鼓励建设面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孵化培育、概念验证、中试熟化、检验检测等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对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主体,按固定资产投资的30%给予累计不超过500万元补贴;对服务平台的运营主体,按年度服务性收入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贴;对使用中试熟化、检验检测等平台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按照年度实际支出费用的10%给予不超过20万元补贴。(受理部门:区科工局)
第十一条 支持创新载体提质增效。对新认定卓越级、标准级和省级的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年度评价等次为优(A等)的卓越级和标准级孵化器,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市级概念验证或中试熟化平台,按照上级实际到账补助资金给予1:1不超过300万元、150万元资金奖励。对辅导50户—100户(含)企业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按照1000元/户进行奖励;对超出100户企业部分,按照2000元/户进行奖励,单个科技服务机构奖励不超过30万元。对新引进或新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瞪羚企业的科技服务机构,分别按照3万元/户、5万元/户标准给予奖励。(受理部门:区科工局)
五、加快汇聚创新要素
第十二条 支持科学技术进步。鼓励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以第一完成单位或个人申报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励且获奖项目在区内转化落地,对获得科学技术奖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按照实际获奖金额1:1的比例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金奖励。(受理部门:区科工局)
第十三条 支持科技金融服务。鼓励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在经开区积极开展科技金融服务,按年度营业收入的30%给予不超过20万元补助;对获得科创贷、科技保险等补贴的科技型企业,按照市级补助资金的50%给予不超过20万元补助。(受理部门:区财政局、区科工局)
第十四条 支持技术合同交易登记。对签订的技术合同经市级主管部门登记认定后,按照年度技术合同交易登记额的2‰给予技术转让方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按照年度技术合同交易登记额的1‰给予技术购买方不超过50万元奖励。(受理部门:区科工局)
第十五条 支持专业职称认定。对首次获得技术经纪(经理)人专业职称的个人给予补助:高级职称10000元/人、中级职称3000元/人、初级职称1500元/人。(受理部门:区科工局、区党群部)
六、申报程序
(一)申报。本政策按年度兑现,当年兑现上一年度政策资金。每年4月底前区科工局测算所需资金额度,并会同区财政局按照相关程序审批同意后,相关经费列入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预算。6月底前区科工局收集申报材料并审核。
(二)评审。7月底前由区科工局将受理部门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整理汇总,送区财评中心评审后按程序送审。
(三)拨付。区财评中心评审后,区科工局根据审定金额,按程序报签专项资金拨付审批表,审签完成后予以拨付,相关经费在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原则上于每年9月底前对上一年度政策予以兑现拨付。
七、附 则
(一)本政策适用于在绵阳经开区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单位。
(二)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若同时符合绵阳经开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相关补贴(助)和奖励要依法计税,其涉税支出自行承担。
(三)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政策申报范围为2024年1月1日起已发生事项。施行期间相关内容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规定为准。本措施由区科工局会同各牵头部门负责解释和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