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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潞州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长治市潞州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

       导读:长治市潞州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为创建“四个中心四区目标”和建设美好新潞州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参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措施。一、培育科技创新主体(一)鼓励企业积极申报科技型企业。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或有效期内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地址变更到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民营.....

长治市潞州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长治市潞州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

长治市潞州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为创建“四个中心四区目标”和建设美好新潞州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参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措施。

一、培育科技创新主体

(一)鼓励企业积极申报科技型企业。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或有效期内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地址变更到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民营科技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公示备案的给予1万元奖励。

(二)鼓励企业向上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对列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的,按当年实际到位资金的50%、30%、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同时列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其中两个级别以上的,按最高级别标准进行奖励。

(三)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试制填补国内空白重大新产品的企业,按该产品近3年研究开发费用的10%(属军民融合按20%)给予补助,最高300万元。对规模以上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强度在3%~5%以上,全区排名前3名的企业,根据其研发投入给予10万~50万的科研经费奖励。

(四)鼓励中介机构开展科技服务。对在我区注册登记或备案的科技服务机构,每辅导一家区内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重新认定)的,给予3万元奖励,每辅导一家区内企业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公示备案的,给予1万元奖励。

二、支持创新载体建设

(五)支持企业技术研发机构和产学研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外地迁入我区发展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院士(博士)流动工作站,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资金支持。

(六)对我区企业牵头组建新获认定的国家(试点)、省(试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及试点,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对建成产学研合作平台的企业,在科研项目扶持上给予倾斜。

三、支持科技企业孵化服务

(七)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奖励20万元。

(八)加大孵化器运营绩效奖励。根据每年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运营评价结果,对评价为A类的孵化器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的绩效奖励,对评价为A类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绩效奖励。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每培育或从区外引进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九)支持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支持中小微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对中小微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照最高不超过20%的比例进行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度创新券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十)对区内企业购买区域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区内转化、产业化的或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登记且受让方为我区企业的技术合同,按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以转账凭证为依据),给予受让方3%~5%的奖励,单个科技成果最高补助100万元。

(十一)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十二)鼓励企业或创新团队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对进入省赛区决赛的,给予3万元奖励,进入全国赛区决赛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山西赛区一、二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十三)大力培育技术转移机构。鼓励国内外技术转移机构在我区建立分支机构,对具备一定规模及服务能力的,给予20~50万元补助。对新增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补助。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不含区域内高校院所)促成国内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向本区企业转化,按技术合同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5%给予补助,单项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应用

(十四)引导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补助。

(十五)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专利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十六)推进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推广。设立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经费,对年专利申请量在10件以上,并且发明专利申请达到40%以上的企业专利成果转化推广项目予以择优扶持。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发明专利的转化推广实施。

六、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普基地建设

(十七)实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对列入省级农村技术承包计划的项目,给予每项1万元补助,获得省、市农村技术承包奖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每项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给予10万元奖励,对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的市级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每年给予5万元奖励。

(十八)积极推动科普基地(或科普示范社区)建设。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不断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普基地(或省级科普示范社区)给予10万元奖励,进一步发挥科普基地(或科普示范社区)的示范、引领作用,在全社会营造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氛围。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以前相关文件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规定为准。未尽事宜,按照省、市支持科技创新有关政策和办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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