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本办法所称高科技领军企业是指获得省、市认定,取得高科技领军企业称号的企业,且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阳泉市辖区范围内注册经营;
(二)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按要求填报火炬统计调查及年度发展情况等报表;
(三)企业科研诚信等信用记录良好,未纳入“信用中国”失信主体名单,近三年无违法违纪行为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第三条 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通过一次给予5万元奖励;首次被认定为市级高科技领军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首次被认定为省级高科技领军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四条 对新引进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完成迁入年度到期的,暂不给予奖励,重新认定通过后,享受认定企业奖励的同时,给予5万元奖励,未能重新被认定通过的不给予奖励;完成迁入年度未到期的,给予5万元奖励。(注: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属于首次被认定或重新被认定)
第五条 为我市企业提供高企申报服务,当年成功通过认定企业数量超过10家(含10家)的中介机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每新培育1家规上(限上)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运营机构1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七条 全面落实国家、省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和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和创新平台。
第八条 奖励程序按照发布通知、企业申报、公示、发放资金等步骤实施:
(一)发布奖励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
(二)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按时报送相关申报材料;
(三)对拟奖励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经审定,按照相关程序拨付奖励资金;公示期有异议的,按照相关程序组织核实处理。
(五)相关通知及公示信息以阳泉市科学技术局网站为准。
第九条 所有高新技术企业须按规定及时参加相关统计及高新技术企业运行情况登记,并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税务和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
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奖励资金的单位,将采取停止拨款、追回已取得奖励资金、取消申请资格、纳入诚信记录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企业或单位,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职人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浪费国家资财等行为的,依纪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资金在市科技专项经费中安排。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阳泉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阳泉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办法》(阳科发[2021]31号)及2023年修订稿同时废止。
阳泉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