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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德宏州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导读:德宏州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我州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不断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动力,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29条措施〉的通知》(云办发〔2021〕3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18条措施和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发展9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45号)、《高新技.....

德宏州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德宏州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德宏州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我州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不断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动力,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29条措施〉的通知》(云办发〔2021〕3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18条措施和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发展9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45号)、《高新技术企业“三倍增”行动计划》(云促主体倍增小组发〔2021〕1号)和《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2022年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行动计划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抓紧抓实科技创新工作,围绕“十四五”期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目标和重点工作措施,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行动计划,压实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责任,做大做强高新技术产业,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成为德宏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重要载体和强大力量。

二、工作目标

力争全州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年均增长40%以上。到2025年,在完成省下达我州高新技术企业“三倍增”目标的基础上实现翻一番,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达到45户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总收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分别达3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上;新增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培育30户以上;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新增备案60户以上;完成100户以上企业“一对一”培育服务。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体系。建立“双创孵化载体—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领军企业”的梯次培育体系,着力推进创新资源向科技型企业聚集,加大高新技术企业源头培育力度,发挥高新技术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建立德宏州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加强对入库企业的动态培育管理和跟踪服务,形成“发现一批、服务一批、培育一批、认定一批”的培育机制,不断提高出库率。组建州县联动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专业服务团队。(州工信科技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奖补。在落实省级奖补政策的基础上,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整体迁入德宏州的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并实质运营满1年的,规上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规下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获得首次奖补以后,3年有效期满经重新认定通过的,每户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首次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认定的,补助0.5万元。(州工信科技局、州投资促进局、州财政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做优做强。州级产业项目扶持资金重点向高新技术企业聚焦和倾斜。鼓励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申报各类科技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信科技局、州财政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林草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依法依规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技术开发和与之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增值税免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自2022年起研发费用按照100%比例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持续激发企业创新发展活力。落实好科技人员股权奖励递延纳税、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支持企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州税务局、州财政局、州工信科技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活动。对获得高价值一类、二类知识产权并纳入德宏州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等方式,经专家评价后给予适当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知识产权获得成本的50%。(州工信科技局、州财政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发挥科技中介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中的加持作用。鼓励州和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引进、聘请专业化、规范化的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参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探索建立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及研发辅助账归集过程中享受专业化中介代理服务,进一步降低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成本。(州工信科技局、州税务局、州财政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经复核或再次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予补助1万元。(州工信科技局、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优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服务。鼓励各类众创空间、科研院所、高校等科技孵化载体为在孵企业提供人才培训、知识产权申请、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管理规划、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等服务,帮助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培育更多高新技术企业。鼓励支持高校、院所与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知识产权申报等方面开展联合技术创新。(州工信科技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教育体育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研发平台建设,经认定为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州工信科技局、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落实科技型企业培育各项政策。全面落实双创孵化载体培育措施,制定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双创孵化载体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严格落实《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29条措施》《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发展9条措施》《高新技术企业“三倍增”行动计划》《加强双创孵化载体建设8条措施(试行)》等政策措施,兑现各项优惠政策。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督促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严格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培育各项优惠政策,及时兑现奖励补助资金。各县市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政策措施,鼓励产业(工业)园区自行制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政策,进一步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政策体系。(州发展改革委、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工信科技局、州财政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应急管理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州政府办公室有关领导和州工信科技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州直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组织实施我州高新技术企业“三倍增”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工信科技局,负责统筹做好综合协调、督促落实等工作。(州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二)严格责任落实。各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按职责任务抓实各项工作,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同时,要建立完善部门会商制度,加强协同,密切配合,合力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见效。要加强政策宣传,着力扩大政策覆盖面、知晓率和兑现度,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州发展改革委、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工信科技局、州财政局、州市场监管局、州税务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林草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适时督查通报。加强对各县市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推进情况的督促检查,适时通报各县市培育进展情况。同时,组织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动态监测工作,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认定的跟踪服务,提出高质量、有针对性的分析建议。(州政府督查室、州工信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纳入综合考核。根据省下达目标任务,结合我州实际,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目标任务分解表及考核任务清单,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纳入州对县综合考核指标,强化工作目标考核。(州工信科技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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