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盛高新企业咨询网 潮盛高新企业咨询网

15915898572(微信同号)
主页 > 云南 > 迪庆>迪庆州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迪庆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资助办法

迪庆州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迪庆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资助办法

       导读:迪庆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资助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通过了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认定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批复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云南省科技厅.....

迪庆州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迪庆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资助办法

迪庆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通过了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认定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批复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云南省科技厅、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联合行文认定为准。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是指根据《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建设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通过了云南省科技厅的组织认定,进入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以云南省科技厅行文认定为准。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资助经费在州财政每年安排的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资助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和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服务。

第二章 支持对象、条件、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资助支持对象为在迪庆州行政区划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

(一)首次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自企业注册成立起,第一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二)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曾经被认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再次提交申请并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资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2020年(含)后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二)按要求完成科技部门火炬统计调查工作;

(三)企业无违反科研诚信行为。

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或暂缓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资助申报资格:

(一)承担有州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含州级),申报资助当年应予验收但未办结验收手续的企业,延缓至通过验收次年再行申报。

(二)承担有州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含州级),申报资助当年处于项目执行期间但未按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或对科技主管部门在项目检查调研指出的问题未整改到位的,延缓至问题全面整改到位再行申报。

(三)其他由迪庆州科技局认为应予取消或暂缓资助申报资格的情形。

(四)认定后2年内因上述情形一直无法申报的,直接取消申报资格。

第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资助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即当年符合条件的企业,次年安排资金补助。

第九条 支持标准

(一)首次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对规模以上企业,给予每户10万元财政科技经费资助;对规模以下企业,给予每户6万元财政科技经费资助。

(二)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对规模以上企业,给予每户5万元财政科技经费资助;对规模以下企业,给予每户3万元财政科技经费资助。

(三)入库云南省高新技术培育库企业,给予每户2万元财政科技经费资助。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资助一般每年组织申报一次。企业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次年,按照迪庆州科技局发布的通知要求申请专项资助,逾期不予受理。具体申请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迪庆州科技局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资助申报通知。

(二)企业申报:企业按要求填写《迪庆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专项资助申请表》和准备相关材料,在申请受理截止日前报送材料到迪庆州科技局。

(三)审核公示:迪庆州科技局审核申报企业申请资格,对通过审核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

(五)拨付资助:企业获得的资助由州级财政部门下达到所属地的财政部门,由属地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的企业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迪庆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专项资助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三)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迪庆州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诚信承诺书;

(五)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迪庆州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专利服务 商标服务 版权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