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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桐乡市屠甸镇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屠甸镇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措施意见的通知

       导读: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提升企业的运行质量、经济效益、竞争实力,为屠甸镇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特制定本措施意见。一、促转型,推动企业发展扶持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支持企业持续创新创优,推动优势产业继续做大做强。(一)社会贡献奖。设立社会贡献奖,对当年工业总产值、增加值(分配法)等,按一定比例设置社会贡献一等奖、二等奖,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奖励。设立特殊贡献奖,对当年度地区生产总值贡献突出的企.....

嘉兴市桐乡市屠甸镇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屠甸镇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措施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提升企业的运行质量、经济效益、竞争实力,为屠甸镇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特制定本措施意见。

一、促转型,推动企业发展

扶持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支持企业持续创新创优,推动优势产业继续做大做强。

(一)社会贡献奖。设立社会贡献奖,对当年工业总产值、增加值(分配法)等,按一定比例设置社会贡献一等奖、二等奖,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奖励。设立特殊贡献奖,对当年度地区生产总值贡献突出的企业(房地产除外),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以统计局、税务局提供数据为准。)

(二)鼓励企业扩大有效工业投资。对现有企业(不包括招商引资新进企业、购买土地扩建技改企业)利用存量土地实施“零土地”技改项目的,当年实际投资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含)以下,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以下,5000万元以上,经市经信局立项备案的改造提升类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的奖励,其中,纳入数字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的,当年度纳入桐乡市“壮腰工程”培育企业的,奖励额度上浮50%。(以统计局提供数据为准。)

(三)鼓励企业加快壮大经济规模,不断做大做强。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8万元。培育企业“小升规”,对首次进规纳统的工业企业,给予企业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优结构,加快产业聚集

聚焦全市“1+3+1+X”的产业导向,围绕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产业和高端装备制造业、新材料及现代服务业为重点开展招商选资,鼓励现有企业以存量厂房招商引资,不断调整和优化屠甸镇产业结构,不断壮大优势产业。

(四)招商引资贡献奖。引进外资或市外内资项目,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八大重点招商产业的外资项目(含现有外资企业增资),项目外资实到资金达到2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给予奖励5万元,超过200万美元部分,按每增加100万美元,奖励2万元,单个项目奖励上限不超过200万元;对符合《桐乡市企业投资项目正向(负面)清单制度》(桐前评估[2018]1号))的内外资招引项目,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部分达到1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亿元以上重大项目进行集体会商,对入驻企业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以商务认定和统计入库为准。)

(五)外贸出口贡献奖。对我镇有自营出口制造业企业和贸易流通企业,根据出口实际交易额500万美元(含)以上的,根据出口实际交易额、增幅,按权重8:2占比计算,进行综合排名,列出排名前6位,并按一定比例设定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当年度新注册外贸企业(含外贸回归企业),当年度出口交易额首次达到500万美元(含)以上的,单个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以上奖励按就高原则给予奖励,不叠加奖励。以商务认定和统计入库为准。)

三、提品质,支持创新建设

鼓励企业专注实业,在稳扎稳打在基础上,把转型升级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大力推进科技创新、产品创新、组织创新,用数字化赋能企业高质量发展,狠抓产品升级、品牌升级,推动产品向产业链、价值链高端延伸。

(六)鼓励品牌创新建设。鼓励企业开展品牌创新,诚信经营、信用示范,提高企业的产品创新和质量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充分发挥创新工程对经济效益的拉动作用。对当年度新创建浙江制造“品字标”、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市长质量奖等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首台(套)装备、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国家级)、3万元(省级)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绿色工厂”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未来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工信部认定的“单项冠军”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得浙江省出口名牌和嘉兴市出口名牌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同一项目获不同层级认定,按就高原则给予奖励,不叠加奖励)

(七)鼓励科技创新建设。支持企业做优做强创新平台,鼓励企业独立创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省科技“小巨人”,给予每家奖励3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每家奖励1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研究院,省级技术中心或研发中心给予每家奖励5万元。对当年新认定嘉兴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中心,给予每家奖励1万元。(同一项目获不同层级认定,按就高原则给予奖励,不叠加奖励)

(八)鼓励专利产业化建设。对当年内企业PCT国际发明专利,每项给予5000元的奖励,对当年度授权的企业发明专利,每项给予5000元奖励。

(九)鼓励加强研发投入。根据统计口径,对当年度新开展研发活动并设置研发机构的企业,对申报团队给予5000元的奖励。对经核定的研发经费总额300万元以上且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达到3%以上的企业,且核定的研发经费年度增额10%以上的,给予奖励2万元。纳入壮腰工程培育库的企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研发费用奖励在应奖金额基础上提升50%。

(十)鼓励企业股份制改造和支持企业挂牌上市。对申请境内上市的企业在当年度与中介机构签约并完成上市股改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进入上市辅导并报省证监局备案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企业上市申请获证监会(交易所)受理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获得发审委通过核准发行(交易所备案成功的)并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50万元奖励;对申请境外上市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与推荐商签约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企业境外成功上市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四、重人才,支持活力建设

支持企业持续壮大创新主体,加速集聚创新项目和人才,鼓励企业积极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携科研成果落地屠甸镇创业。

(十一)鼓励人才引进。1.对人才所在企业予以奖励。对合格申报省级、国家级人才项目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审核通过并参加答辩的团队,再分别奖励0.5万元、1万元。对入选国家级(GQ、GW)、省级(SQ、SW)的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对入选省、嘉兴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对入选省级海外工程师、嘉兴市级海外工程师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对入选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嘉兴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对入选嘉兴精英计划B类、C类并落地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对入选桐乡市级创业领军人才D类、E类并落地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2.引才奖励。对推荐人才提供服务并合格申报省级、国家级人才项目的,视项目、人才质量给予每项(每人)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项目审核通过并参加答辩的,再分别奖励0.5万元、1万元。对入选并落地(实际到岗)国家级(GQ、GW)、省级(SQ、SW)的分别给予每项(每人)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合同期限以市级当年实际人才引进政策要求实施,最高不超过5年,其中第一年根据一次性奖励拨付奖励资金,后续每年奖励在扣除第一年奖励后逐年分摊。3.有重大影响或突出贡献人才或项目,进行集体商定,给予一定的政策奖励。(同一项目获不同层级认定的,按就高原则给予奖励,不叠加奖励)

五、强服务,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大力支持服务业企业发展壮大,鼓励引进优秀服务业企业,加快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十二)鼓励发展优秀服务业企业。对全镇服务业企业贡献的突出程度,按照5万元、4万元、3万元进行奖励。(镇辖区内房地产项目除外)

(十三)鼓励引进优秀服务业企业。引进并重点培育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商务服务企业和优质商贸服务类企业入驻,鼓励重点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对月度入规的服务业企业,给予每家奖励1万元。

(十四)鼓励批发企业壮大。按统计口径,对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含)、5亿元(含)、10亿元(含)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后续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达到30%及以上的,可持续享受上述相应档次的奖励。

(十五)鼓励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商务服务等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壮大。按统计口径,现有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商务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比上年同期增长20%、3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3万元。

(十六)鼓励零售企业成长。对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达到30%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十七)培育发展住宿业、餐饮企业。对当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住宿业、餐饮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增长达到3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

六、附则

(十八)凡符合评选标准的企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采取一票否决制:1.当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消防事故的;2.当年度发生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且被处罚的;3.企业没有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且当年度发生群体性欠薪事件的;4.当年度发生重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案件的;5.企业负责人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及以上情况处罚的;6.当年度企业绩效评价为D类的。

(十九)本政策意见自2023年1月31日起施行,2022年1月1日以后实施的项目参照本政策意见执行。原政策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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