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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科技创新首位战略高水平建设科创高地的若干意见

       导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更好贯彻落实科技创新首位战略,更高水平建设科创高地,根据《中共金华市委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首位战略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的意见》(金委发〔2020〕36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金政发〔202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金华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一、加大研发投入1.纳入统计部门研发费用统计范围的农.....

金华市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科技创新首位战略高水平建设科创高地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贯彻落实科技创新首位战略,更高水平建设科创高地,根据《中共金华市委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首位战略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的意见》(金委发〔2020〕36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金政发〔202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金华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大研发投入

1.纳入统计部门研发费用统计范围的农业、工业、服务业、建筑业企业,其在税务部门申报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扣除政府补助、委托外部机构研发费用部分,以下所述研发费用均同该标准)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规上工业企业研发费用达到300万元、占营业收入比重3%以上且研发费用同比增长10%以上的,其研发费用同比去年增长的部分再按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规上工业企业首次归集研发费用且当年研发费用达到8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在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中,加大研发投入权重,将研发投入视同亩均税收;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亩产效益评价结果上调一档;规上企业上年度无研发投入的,亩产效益评价结果下调一档。

二、开展产业关键技术攻关

3.鼓励实施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通过验收后,按国家、省立项补助金额的50%给予奖励。

4.列入市级科技计划的主动设计项目每项最高补助500万元,重大研发项目每项最高补助100万元,重点研发项目每项最高补助50万元,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项目每项最高补助20万元。科技特派员项目每项最高补助10万元。

5.大力实施“揭榜挂帅”,其科技合作项目实际成交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其中对与金华开发区引进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合作的科技项目,其实际成交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支付金额的15%给予补助,其中通过创新挑战、竞价(拍卖)的项目,按实际支付金额的20%给予补助,一般每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投资

6.由管委会招引落地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工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类项目),入库并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超1.5亿元、3亿元、10亿元(按统计部门核准的项目投资额计算)后分别给予投资项目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培育企业创新主体

7.对新认定的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和完成从市域外整体搬迁落户至金华开发区的企业,每家奖励100万元。

8.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40万元,其中属于规上企业(工业、服务业、建筑业)的,每家再奖励10万元;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上规的,在享受小升规政策基础上,每家再奖励10万元。对完成从市域外整体搬迁落户至金华开发区、有效期在1年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40万元。对获评省创新能力百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开发区中介机构辅导规上企业(工业、服务业、建筑业)新申报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中介机构2万元奖励。

9.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家奖励2万元。

10.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按上级要求给予配套。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研发中心,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备案的市级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属规上企业(工业、服务业、建筑业)承建的,每家奖励10万元,其它每家奖励5万元。对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年度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每家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11.支持科技企业购买创新创业服务,实际支付费用的50%可用创新券抵扣,单个项目(服务)不超过5万元,每家每年不超过20万元,逐步实现全国使用、金华开发区兑付。

12.对获评浙江省“科技浙商”、金华市“科技婺商”的,分别给予企业家所属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13.对获评市科技创新十强企业的,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20万元。评选开发区科技创新十强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打造高能级科创平台

14.获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每家给予500万元奖励;经评估优秀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按省奖补金额1:1给予配套。

15.获批组建省产业创新中心的,每家补助200万元。被认定为省级双创示范基地的,每家奖励50万元。被认定为省工程研究中心的,每家奖励30万元。启动高水平实验室规划建设,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的,每家分别奖励500万元、200万元。

16.鼓励和支持金华开发区优势产业龙头企业建设和引进国内外重点高校院所共建高水平研究机构,对符合相关条件的研发机构或建设依托单位,在研发投入、引进共建经费、科研项目产业化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相关政策按《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优势产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实施意见(试行)》(金开办〔2019〕118号)等文件执行。

六、建设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

17.列入省级、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创建名单的,在建设期内,分别给予总额500万元、300万元的补助。

18.当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给予每家奖励100万元;经评估优秀的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按省奖补金额1:1给予配套(其中区级配套资金与年度绩效评优奖励不重复资助)。经评估优秀的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给予每家奖励100万元。

19.支持由国资单位建设的市级以上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运营,在建设期内按实际委托费用的50%给予综合体建设单位经费支持,每年支持经费不超过100万元,支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20.支持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引进和建设中介服务机构(机构类型包括重点科技服务机构、人才引育服务机构、工业设计服务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省、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在建设期内(原则上不超过3年)每年对其引进建设的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绩效考评,对考评结果为优秀(单个综合体内比例不超过20%或数量不超过3家)的奖励10万元,对考评结果为良好(单个综合体内比例不超过30%或数量不超过5家)的奖励5万元。考评办法由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自行制定。当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其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享受本条奖励政策。

七、建设科技孵化载体

21.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每家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获评国家级、省级优秀孵化器的,每家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22.通过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或星创天地,每家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评国家级、省级优秀众创空间或星创天地的,每家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23.在孵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或首次上规(规上工业、服务业),或在新三板挂牌、境内外上市(科创板上市)的,每认定(上规、挂牌、上市)一家分别奖励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20万元、100万元、2万元、5万元、6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

24.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引进市本级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创新型领军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境内外上市企业的(企业应承诺在开发区实际经营期限不少于3年),每引进一家分别奖励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1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0万元,其中引进科创板上市企业的奖励200万元。

25.在孵企业获得融资(被专业投资机构或上市公司投资)或被非控股母公司收购的,融资额每满50万元,给予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1万元奖励,单个融资项目最高奖励50万元。

26.省级以上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区级综合贡献(不含已享受其他区级综合贡献奖励政策的企业)的60%奖励给孵化器。

27.在符合土地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孵化毕业企业建设用地。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培育毕业一家企业并在开发区落户实现产业化的,给予一次性培育经费奖励,一次性培育经费奖励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年销售收入结合上缴税金、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并上规模兑现:

(1)固定资产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上(含)的,奖励5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上(含)的,奖励10万元。

(2)毕业后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含)且上缴税金30万元以上(含)的,奖励5万元;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含)且上缴税金60万元以上(含)的,奖励10万元。

(3)毕业后3年内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并上规模的工业、服务业企业,每符合一家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           

其中,以上(1)和(2)条政策不重复计算。

28.按在孵科技型企业房租的100%、80%、60%比例分别给予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房租补助。科技型企业包括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房租时间按实际计算,人均补贴面积不超过15㎡,总人数按年平均社保人数计算,房租单价参照区级有关文件执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补助面积最高分别不超过500平方米、300平方米,企业实际租用面积高于核定补贴面积标准的,按核定面积标准给予补贴,低于补贴面积标准的,按实际租房面积给予补贴。

29.组织开展市级以上孵化器年度考核,获评区级优秀、良好孵化器(比例分别不超过20%或2家、30%或3家)的,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当年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享受上述第23、24、25、26、28条政策。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八、支持区域协同创新

30.入驻金华市、金华开发区“科创飞地”或“人才飞地”的企业,经考核合格的,给予租金补助。

31.被认定为“长三角G60科创走廊龙头骨干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推动产业链跨区域科技对接合作活动的产业联盟、行业协会,按活动总经费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经长三角G60联席办年度综合评估,对成绩达到优秀等级的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产业(园区)联盟,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15万元;对获得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科技创新奖的,每家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

九、推进招院引所

32.对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百强企业及院士、高层次人才团队等在金华开发区设立引入关键核心技术、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新型研发机构,实行“一事一议”,其中总投入1亿元以上的上报市政府同意给予补助,总投入1亿元以下的由管委会审批同意给予补助。对新建、整体迁入的科研院所、国内外高校院所在金华开发区设立的分所(院、校),上报市政府同意实行“一事一议”。

十、奖励优秀科技成果

33.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获得省科技大奖的,奖励300万元;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获得省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奖励10万元。以上奖励,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的按全额奖励,以第二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的减半奖励。

十一、鼓励科技成果交易转化

34.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金华开发区设立常驻型实体化运作的技术转移机构,设立首年每家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后续按年度考核结果,每家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获批的国家和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重点科技中介机构,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20万元。获批的国家、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撮合科技成果入场交易获得省奖励的技术转移组织,按省奖励金额1:1给予配套,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二、加快海外引智引才

35.对引进海外工程师的单位,经认定,给予支付年薪总额的50%、每年最高30万元的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对建立金华市外国专家工作站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建站补助;经推荐入选浙江省外国专家工作站的,再奖励10万元。

十三、强化科技金融

36.鼓励商业银行设立科技支行;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投贷联动模式,开展多样化的科技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科技投融资、推广研发费用损失保险;发展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引导创业投资、私募股权、并购基金等社会资本支持高成长科技企业发展;支持高成长科技企业挂牌上市。

37.加强科技信贷支持,企业获得科技信贷并按期正常偿还贷款的,给予不高于上年末一年期贷款LPR利率50%的贴息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科技企业购买商业性研发费用损失保险的,按年度保费的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

38.鼓励国资全资或控股设立科创投资公司。各类创投公司引进其省外、境外已投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落地开发区的,给予创投公司实际投资额2%、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十四、附则

本意见由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党政综合办公室商经济发展局承担。

申请单位符合《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金政发〔2021〕7号)文件内容的,按其要求执行,并应优先申报其政策。金华市与金华开发区相同政策、金华开发区内相同政策均不得重复享受。

根据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实行差别化比率奖励,其中符合金政发〔2021〕7号的按其要求执行,其他政策A类企业按100%比率享受,B类企业按95%比率享受,C类及未列入评价的企业按80%比率享受,D类企业原则上不享受奖励政策。本意见中第6条、第11条和第六、第七部分政策条款原则上不与亩产效益评价挂钩。

本意见自2021年1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适用于金华开发区。《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金开〔2020〕2号)等政策内容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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