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前湾新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2022-2024)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战略、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化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标志性战略性大平台建设,聚焦创新平台、创新主体、科技人才队伍、创新活力、科技服务、创新生态等六大领域,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级、强化创新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打造湾区未来的科技策源地建设,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提供有力科技支撑,现就2022-2024年前湾新区科技创新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 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一)推进重大创新载体建设。对新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的创新中心、联合实验室或公共服务平台且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在建设期内每年按其科研基建和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入的20%和30%给予建设补贴,单个项目累计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建成后运营前三年,经评估正常运作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经营经费补助。上述科研基建和研发仪器设备投入额的认定按照宁波市2025重大专项实施细则相关标准执行。
(二)优化孵化载体高水平建设。初次被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的晋级补差奖励。初次被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的晋级补差奖励。初次被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星创天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的晋级补差奖励。新认定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或孵化器的,给予装修(含设备购置)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装修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孵企业首次获甬江引才计划、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所在孵化载体5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促进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对省级创新服务综合体的建设运营单位每年给予10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贴;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开放共享检验、检测和实验平台,经审核的企事业平台纳入区创新券载体,并按其为新区单位提供检测服务额的20%给予补助,给予平台每年最高100万元补助;综合体相关政策按《关于加强宁波杭州湾新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若干意见》执行。
(四)支持建设产业技术研究院。对由政府、高校和骨干企业合作共建的重大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建设支持。
二、大力支持科技创新主体培育
(一)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服务型先进企业给予10万元资金补助;对新认定的新区高企苗子企业,在培育有效期内给予5万元的创新券。在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中,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前两年评价分类时予以保档。
(二)推进扶植科技孵化企业。对于孵化毕业并在区内成功产业化的企业,经备案后,再给予三年房租补助,每年最高补助80万元。创新型初创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成功引入风投类资金的(新区引导基金参投的基金除外),实际到位资金达到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市级及以上各类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奖励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1:1配套奖励。
(三)引导企业加快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区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给予5万元的奖励和5万元科技创新券;对当年新认定为宁波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10万元、50、200万元的晋级补差奖励;对当年新认定为宁波市级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为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和重点实验室的,再给予100万元奖励。
(四)推动建设异地研发中心。对注册在新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人才项目在国内科创资源比较集中的城市开展异地研发的,且具备研究生以上研发人员和研发检测设备,经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后,给予每月最高40元/平方米的租金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实际房租不足补助标准的按实补助,补助期限为3年。具体由经信局另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五)引导产学研创新基地建设。鼓励企事业单位设立产学研创新基地,本硕学生来基地毕业实习超过3个月并完成毕业论文的实习学生分别按照本、硕每人分别给予5000和8000元的补助。
(六)鼓励建设标准实验室。对企事业单位首次通过CNAS、CMAF等获得国家级认证的实验室,给予10万元补助。
三、优化引育科技双创人才队伍
(一)重点扶持顶尖、高端团队。入选前湾领航计划的创新创业团队,给予最高 1000万元的资助;入选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在上级政策资助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入选宁波市“甬江引才工程”的人才或团队项目(含资本引才)落户新区的按市级标准给予1∶1.2配套资助,其中由事业单位归口管理的创新团队和人才项目按1:0.5配套资助。
(二)支持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认定为市级工作站并经市验收考核合格后,国内两院非外籍院士建立的工作站给予50万元资助,国内两院外籍院士及海外院士建立的工作站给予30万元资助;对获批省级、国家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分别给予80万元、100万元晋级补差奖励。
(三)鼓励建设博士创新站。企事业单位被认定为市级、省级博士创新站的,分别给予2万元和5万元补助。经新区科协备案,同一创新站每增加1名博士开展新合作项目,另给予创新站1万元补助。
(四)着力引进国外科技人才。对列入宁波市级“海外工程师”年薪资助对象的企业,给予用人单位1∶1配套资助。对获得国家、宁波市支持的外国专家项目,给予引智单位1:1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有效激发科技创新活力
(一)加强核心技术攻关。对列入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重大专项)及宁波市工业类科技创新2025重大专项的牵头单位,按上级补助资金实际到位数予以不超过50%的同步配套资助,国家级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市级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设立前湾新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面向生命健康、数字技术和双碳技术领域,给予最高5万元资金资助。
(二)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安排1200万元专项资金,实施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政策。对研发经费规范记账,当年研发经费100万元以上且增幅5%以上,同时拥有有效发明专利或当年度有效申请2件以上发明专利的企业,按核定的研发经费给予不超过2%的补助,对具有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的创新龙头企业,研发经费后补助比例提高到2.5%;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研发投入后补助资金可用于申报人员激励。(市级研发费后补助资金按《宁波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三)加强技术转移转化。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校、行业技术领先企业以技术交易合作方式提升产品竞争力,对引进转化且当年产生销售的,根据实际支付的技术合同交易金额,给予受让方不超过20%、每个项目最高补助50万元。
(四)实施揭榜挂帅项目。对行业技术攻关项目和绿色低碳的创新项目,通过举办创新挑战赛实施“揭榜挂帅”。对于达成合作意向的区内企业,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资金支持,每项最高100万元。对于参加挑战的科研团队,经科技主管部门确认按照宁波市外单个团队1万元(市内5000元)进行奖励。
(五)加强企业自主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对列入宁波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的产品,允许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和政府采购实施单位优先采购。
(六)鼓励争创科技奖项。对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宁波市级、省级、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实行等额配套奖励,其他顺序完成单位按标准的30%给予奖励。
五、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
(一)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做大做强。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以上的科技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的晋级补差奖励。对年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且同比增速超过40%的科技服务业企业,当年给予50万元奖励。对每年由小微转为规模以上的科技服务业企业,除入库奖励外,另给予2万元奖励。
(二)强化科技服务支撑。对在新区注册满1年的科技咨询服务机构且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万及以上的,按其为新区企业提供服务签订合同的实际营业收入(以发票及实际收款为依据)给予3%的补助,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实施研发费清零行动。对上年度无研发费、当年统计上报研发经费100万元以上的规上企业奖励5万元。
六、优化构建科技创新生态
(一)加强科技交流合作。对企业参加的科技类展会,给予展位费全额补助,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二)提升科技金融支持力度。每年安排200万元,支持创新型初创企业向经市银监局批准设有科技支行或在新区设有一级支行的银行所发生的科技贷款,按银行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补助,单个企业科技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三)加快科技创新券推广。每年安排200万元创新券,对企业的技术合作、检测服务和科技咨询服务等给予补助,具体按相关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管理办法实施。
(四)实施企业科技专员制度。由科技部门对建有研发费用核算体系的企业科技专员实行年度考核,对评为优秀科技专员的个人给予3000元的奖励。
七、附则
(一)本意见所列扶持内容,同一主体的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享受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本级各项奖励扶持政策。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企业,同类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二)本政策所涉补助和奖励,每大类实行总额控制,若超过年初项目预算时,则作同比例下调。除研发资金外,其他项目的上级转移支付资金需因素法分配后下达的,统筹列入本预算资金。
(三)企业当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新区生态环境、税务、应急管理等部门行政处罚,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以及未完成新区管委会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具体内容由新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原有关政策与本政策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若遇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作重大调整需调整本政策内容的,则另行研究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