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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江山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印发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科技口)

       导读:《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科技口)根据《中共江山市委 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市委发〔2019〕29号)第1、7、8、9条款,制定本细则。一、《若干意见》第1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一)通过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科技型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对单户企业的担保额最高200万元,免收企业担保费。1、支持对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各级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示范企业和江.....

衢州市江山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印发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科技口)

《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科技口)

根据《中共江山市委 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市委发〔2019〕29号)第1、7、8、9条款,制定本细则。

一、《若干意见》第1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通过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科技型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对单户企业的担保额最高200万元,免收企业担保费。

1、支持对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各级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示范企业和江山市科技创新创业园入驻企业中,能提供有效发明专利作为质押反担保的企业。

2、支持标准:具体详见《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山市科技型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绿色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政发〔2017〕30号)

3、申报材料及相关流程:

企业填报《江山市科技型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报市科技局审核。市科技局审查认定同意后,担保机构和合作金融机构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评审会或监管会进行评审和风险评估并审议批准,担保机构和合作金融机构与企业签订合同,合作金融机构发放贷款。

4、申报时间:贷款申请由企业常年申报。

(二)市财政直接给予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贷款总额年1%的担保费补贴。

1、支持对象:为企业提供专利权质押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

2、支持标准:按照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专利权质押贷款担保总额年1%的担保费给予补贴。

3、申报材料:担保机构提供合作金融机构确认过的担保贷款情况明细表。

二、《若干意见》第7条加强研发投入

(一)科技创新券:科技创新券是政府无偿发放给企业用于创新研发活动的普惠性制度安排。

1、支持对象:所有企业。

2、支持范围:创新券可用于①研发仪器设备购置费;②利用省级创新载体共享的仪器设备使用费;③产学研合作中支付的技术开发费、技术转让费;④新产品研发过程中的产品设计费、模具开发费、集成电路设计开发费、控制软件开发费、检验检测费;⑤专利分析评价评估费。

3、支持标准:创新券有效期为1年,按企业实际支付创新活动费用的30%予以兑现,兑现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获得的创新券总额。

4、创新券申领流程:创新券可通过浙江科技大脑常年申领。

①实名注册:企业通过浙江政务网或者浙江科技大脑访问创新券推广应用系统,用政务网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填报基本信息,经科技局审核后获得创新券资格。

②额度申领:一般企业每年2万元,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年5万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年10万元。对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达到3%、5%、7%以上的企业,可分别再申领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创新券额度。

③使用创新券:企业可在平台上选择服务机构进行服务预约,也可以选择线下使用方式,提交相关服务合同、发票和凭证等。

5、兑现申报材料:企业向科技局提交《江山市创新券使用兑现申请表》(附件2)一份,并在网上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各类合同(协议)、付款凭证、发票、检验检测报告、专利评价报告等。其中:

①研发仪器设备购置费:提供设备清单(包括设备整体照片、铭牌照片)、发票。

②利用省级创新载体共享的仪器设备使用费:提供创新载体出具的服务合同、收费发票、服务结果凭证;

③产学研合作中支付的技术开发费、技术转让费:提供经科技部门登记备案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付款凭证、发票。

④新产品研发过程中的产品设计费、模具开发费、集成电路设计开发费、控制软件开发费、检验检测费:提供新产品研发立项决议书(或者是省科技部门下达的新产品试制计划文件)、通过企业研发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导出的研发项目明细表、相关开发合同、检测报告、付款凭证、发票。

⑤专利分析评价评估费:提供专利分析评价报告、专利分析评估报告、付款凭证、发票。

6、科技局负责组织对创新券兑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创新券兑现资金由科技局和财政局联合发文后拨付给企业。

(二)研发经费补助:对衢州龙头标杆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3%以上的,按研发投入总额的5%给予补助,其中年度研发投入200万元以上的,对研发投入的增量部分(与上年度比),再按增量的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300万元。

1、支持对象:衢州龙头标杆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认定文件为准,且需在有效期内)。

2、申报材料:企业年度研发投入和主营业务收入数据以报税务部门为准。企业需向科技局提供经税务部门盖章确认的申请兑现年度和上年度《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一份。规上企业还需提供经统计部门盖章确认的申请兑现年度和上年度科技统计年报一份。

(三)科技创新专项:聚焦我市产业关键核心技术、产品或装备,根据支持重点和方向,对企业研发费用实际投入金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100万元。

1、支持对象:经过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立项、签订任务书的企业创新专项项目。

2、支持标准:对实施成功的产品智能化项目,按照项目研发经费实际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100万元;对未实施成功的项目,按照项目研发经费实际投入的15%给予补助,最高20万元。

3、申报材料: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技术总结、研发经费专项审计报告、相关证明材料。

4、申报时间:申请分期补助的企业,第一期申请时间为项目任务书签订满一年的一个月内。第二期申请时间为项目通过验收后的一个月内。企业也可选择项目全部完成通过验收后再申请补助。

5、申报流程:企业按任务书约定时间完成项目的,可在三个月内向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科技局根据企业提供的项目完成指标情况、工作总结、实际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等材料,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拨付补助资金。

(四)加快科技创新主体培育,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重新认定的给予10万元补助;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支持对象: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2、兑现流程: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和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由市科技局根据认定文件汇总,企业需提供银行账户。

三、《若干意见》第8条加强协同创新

(一)鼓励高校院所在我市设立科技成果转移交易分支机构,市财政每年给予实际运行费用补助,单个机构最高30万元。

1.支持对象:经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或科技部门与高校院所签订协议在我市设立的科技成果转移交易分支机构。

2.补助依据:以我市和高校院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为主要补助依据。

3.补助时间:市科技局根据我市和高校院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约定时间进行补助。

(二)支持在我市备案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通过浙江网上技术交易市场为我市企业开展技术交易服务,按其网上技术交易额的5%予以奖励,单个机构每年最高50万元。

1.支持对象:在我市注册且经市科技局备案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2.申报条件与材料:每项技术交易服务仅奖励一次,需提供材料:①经登记机构登记的技术出让方、受让方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三方技术交易合同;②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支付凭证材料。

(三)发明专利产业化奖励。加大对企业实施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的支持力度,每年从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中评选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分别予以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1.支持对象:注册地在江山且利用拥有有效的发明专利在江山实施产业化的企业。

2.主要条件:企业实施的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形成能单独核算的专利产品,且自主开发的发明专利自授权日起5年内实现产业化,引进、购买的发明专利自专利权转移登记生效日起5年内实现产业化,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

3.申报时间:每年6月份,市科技局发布年度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申报备案通知,企业登入浙江科技大脑系统进行自主申报。

4.评价时间。次年3月份,市科技局牵头开展入库备案项目绩效评价。

5.具体参照《江山市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绩效评价奖励管理办法》执行。

四、《若干意见》第9条加强平台建设

(一)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产学研联动”的模式,建设江山市科技孵化中心、科创园、科创飞地,市财政给予运行经费适当补贴。对入驻江山市科技孵化中心、科创园的企业,3年内免收租金,其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企业。

1.支持对象:孵化中心、科创园入驻企业。

2.申报材料:①《江山市科创平台财政补助奖励资金审核申请表》(附件3)、《江山市科创平台财政补助奖励资金计算审核表》(附件4);②孵化协议;③开户许可证;④实缴期的纳税证明。

(二)鼓励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建设,对认定为国家、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自运行次年起5年内按其地方财政贡献的80%予以奖励。

1.支持对象:认定为国家、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

2.申报材料:①《江山市科创平台财政补助奖励资金审核申请表》(附件3)、《江山市科创平台财政补助奖励资金计算审核表》(附件4);②认定文件;③开户许可证;④实缴期的纳税证明。

五、附则

1、科技创新政策奖补申请和兑现工作一年一次。涉及到衢州大科创政策中重复补助条款的,按“就高、补差”原则享受一次。具体申报兑现按我市涉企政策兑现流程及科技局申报通知要求办理。

2、农业企业、服务业企业等其他非工业企业参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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