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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洪江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洪江市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和奖励办法

       导读:洪江市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和奖励办法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进一步引导及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提升区域的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根据《科技部、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中规定的标准认定.....

怀化市洪江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洪江市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和奖励办法

洪江市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和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进一步引导及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提升区域的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根据《科技部、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中规定的标准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科技部火炬中心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

凡在洪江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并且税务关系在洪江市的企业单位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和奖励资金。

第三条  市科技局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主动与市税务、财政部门进行沟通,建立健全互动机制、交流机制、协调机制,认真履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相应职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引导专项基金20万元,主要用于资助本市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同时会同市财政局对上报的高新技术企业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

第六条  对于经市科技管理部门初审符合申报条件并首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3万元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引导专项基金资助,认定成功后从一次性奖励资金中扣回。对于首次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20万元。

第七条  科技服务业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参照第六条执行。

第八条  申请资助或奖励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洪江市高新技术企业资助(奖励)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资助或奖励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以上资助和奖励实行集中受理、集中审核拨付的方式,统一受理时间为第二年的3月份,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申请资助和奖励的企业必须提供真实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和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必须全额退回已资助和奖励的资金,并纳入诚信黑名单,且该企业3年内不得申报各类财政资助和奖励。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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