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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广陵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广陵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资源集聚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政策

       导读:广陵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资源集聚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政策为深入推进产业科创名城建设,把科技创新作为第一动能,打造广陵创新创业发展高地,促进区域产业优化升级,全面推进广陵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本扶持政策。一、加速创新型企业集聚。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按照市资助资金给予1:1配套资助。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含市外迁入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

扬州市广陵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广陵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资源集聚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政策

广陵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资源集聚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政策

为深入推进产业科创名城建设,把科技创新作为第一动能,打造广陵创新创业发展高地,促进区域产业优化升级,全面推进广陵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加速创新型企业集聚。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按照市资助资金给予1:1配套资助。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含市外迁入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认定的省独角兽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省潜在独角兽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认定的省农业科技型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认定的国家、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年度研发费用按照市奖补资金给予1:1配套。(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工信局)

二、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在我区注册独立法人并获批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等重大创新平台,给予最高1亿元的资金资助,采取股权投资方式,区政府实施“一事一议”优惠政策。对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批的省院士工作站给予50万元奖励,对通过验收的市院士工作站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批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对于进入辖区专业产业科创中心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企业,获批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当年按房租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于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绩效优秀的给予10万元奖励。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团队来广陵创建新型研发机构,相关费用按照市补贴资金给予1:1配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建立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企业联合创新中心的企业,针对产业链在前沿技术、关键核心技术、关键零部件、材料及工艺等环节的迫切需求,组织实施一批能够显著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社会经济效益明显的产业科技人才“揭榜挂帅”项目,按照市奖励资金给予1:1配套。对省级开发园区内企业,建立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企业联合创新中心的,按照市奖励资金给予1:1配套。(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发改委)

三、强化创新载体激励。围绕广陵主导产业,当年认定的孵化器、加速器、创业孵化链条、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奖励;省级众创社区给予15万元奖励。当年认定的省农村科技服务超市分店、便利店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四、加强关键技术突破。经评审,对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30万元奖励;重点研发计划(产业前瞻与共性关键技术)项目给予15万元奖励;重点研发计划(现代农业、社会发展)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按照市奖励资金给予1:1配套;对获得省企业技术创新奖、国际科技合作奖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市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的企业,通过验收后,按不超过研发投入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通过由江苏省工信厅组织进行的入选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创新导向计划目录,每个产品均奖励5万元;对当年入围“省重点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目录”,每个产品奖励8万元,单个企业最多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工信局)

五、激发技术转移活力。对经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审核通过的技术合同、产业科创重点“揭榜挂帅”项目,按照市奖补资金给予1:1配套。对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开展项目研究、引进技术成果的,在市技术交易市场备案后,单个项目技术合作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在三年内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20%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六、支持质量标准提升。对当年获得区长质量奖(不超过2家)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区长质量奖先进单位的(不超过2家)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江苏精品”单位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成立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的每项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6万元奖励。对当年主持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每项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当年主持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且正式颁布的每项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6万元、6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加强科技金融支持。补贴科技型企业为实施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而获得金融机构科技贷款实际支付的利息,经科技局备案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科技项目的企业,按实际发生利息给予50%贴息奖补,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具有核心竞争力、撬动性强、成长性好的产业科创项目,由广陵产业与科创引导基金根据相关程序优先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国投公司)

八、其他

1、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到“十四五”末。《广陵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扬广府发〔2017〕108号)及《关于加快集聚人才科技创新资源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扬广府发〔2020〕61号)同时废止。原政策废止之日前已受理的项目,按原政策执行。

2、本政策由区科技局会同区相关责任部门联合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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