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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潞城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长治市潞城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试行)

       导读:长治市潞城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精神,根据《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潞城区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和研发机构全覆盖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潞城政办发〔2020〕25号)文件要求,深入推进我区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创新生态环境建设,促进发展动能向创新驱动转变,更好的完成区域经济转型升级目标,推动规上企业科技创新全覆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一、帮助企业申.....

长治市潞城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长治市潞城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试行)

长治市潞城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精神,根据《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潞城区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和研发机构全覆盖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潞城政办发〔2020〕25号)文件要求,深入推进我区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创新生态环境建设,促进发展动能向创新驱动转变,更好的完成区域经济转型升级目标,推动规上企业科技创新全覆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帮助企业申报上级奖励政策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支持科技创新有关政策,积极帮助我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级优惠奖励资金。

(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

二、引导企业加大研发费用投入

2.对新纳入统计研发费用申报范畴规上企业,按企业研发费用投入(以统计报表中实际研发费用为准)的1%给予奖励;对已纳入统计研发费用申报范畴规上企业,按企业研发费用投入(以统计报表中实际研发费用为准)较上年度增长部分的2%给予奖励。以上一次性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对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强度排名全省前十位的规上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科研经费奖励。

(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科技局、区发改局、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三、组织企业开展多种研发机构、平台建设与认定工作

4.对新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研发经费支持;对新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资助。

5.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资金支持,3年后通过复审,再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创新型试点企业,按照国家、省、市不同级别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新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资助。

6.对新获准设立的博士、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10—30万元的科研经费支持;在企业挂牌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和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经人才办考核后,给予10万元的科研经费支持。

7.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3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20万元;对已有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入驻小微企业和孵化毕业的企业数、融资数等绩效情况择优奖励10万元。

8.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及试点,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且运行情况良好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一次性奖励5万元。

9.鼓励企业开展各种研发机构与平台建设工作,以企业建设场所、设备仪器、办公用具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以发票为准)为依据,按照机构与平台认定国家、省、市不同级别,分别给予其固定资产实际投入(以发票为准)25%、20%、15%的一次性资助,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未经有关部门认定,建设场所并投入运营的企业,给予固定资产实际投入(以发票为准)10%的一次性资助,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发改局、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财政局)

四、支持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

10.对我区企业购买省内外先进技术成果在区内转化、产业化的,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支付额(以转账凭证为依据)的2%给予补助,单个科技成果最高补助30万元。

11.对企业引进或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到我区重大项目的(引进费用以发票为准,自主研发费用支出需经专业机构审计),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5000万(含)—1亿元的,按成果实际支出费用的20%给予补助;1亿元(含)以上的按成果实际支出费用的30%给予补助。

(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科技局、区发改局、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五、鼓励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创新活动

12.依据专利的质量、产业化发展方向及前景,对获授权的发明专利进行授权资助。对年授权发明专利达3件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发展资金;对年授权实用新型专利达10件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发展资金;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专利奖的企业,按等级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13.引导企业提高自主产品质量。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山西省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14.对企业技术人员在国家、省、市三级刊物上发表创新论文或发表著作的,分别给予企业2万元、1万元、5000元资金,作为员工奖励储备金使用。

15. 对企业或从业人员开展的“五小”创新及工业设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得到一定经济社会效益的,经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3万元的补助。

(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科技局、区发改局、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总工会、区财政局)

六、开展创新人才、团队的培养引进

16.对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中共潞城市委办公厅 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潞城市2018年重点企业公开引进首批高层次人才实施方案>的通知》(潞办发〔2018〕50号)文件中有关政策执行。

七、鼓励企业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17.对列入年度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并获得经费支持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科技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以上奖励条款,由区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和研发机构全覆盖工作推进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于每年3月,组织工信、科技、发改、税务、统计、人社、市场监管、总工会、自然资源、住建、财政、教育、审计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对企业上一年度开展科技创新情况进行考核评审,兑现区级奖励政策。

附件:长治市潞城区企业科技创新工作考核办法

附件

长治市潞城区企业科技创新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我区企业创新意识和创新潜能,加强企业科技创新工作,推动区工业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实现全区规上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和研发机构全覆盖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尊重创造的指导方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及范围。全区规模以上企业年度开展科技创新工作情况。

第四条 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由区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和研发机构全覆盖工作推进领导组召集工信、科技、发改、税务、统计、人社、市场监管、总工会、自然资源、住建、财政、教育、审计等部门具体实施,对企业上一年度开展科技创新情况进行考核评审。

第五条 考核周期为年度考核。

第六条 考核要求

(一)基础管理

企业根据区级政策任务制定本企业科技创新活动开展的“一企一策”,并根据“一企一策”制定相应的考核、奖惩等管理制度及具体执行情况。

(二)机构建设

企业开展研发机构建立(有工作场所)、聘用有资质的专业人才及团队开展研发活动、申报相关部门认定和提质扩面等工作情况。

(三)创新投入

企业的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自建、租赁研发场所,购置研发设备仪器和办公设备,技改投入(提高产品质量、改造生产工艺),科研成果产出和引进、转化产业化,创新人才及团队的培养和引进的投入等等。

(四)其他创新活动

企业开展的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技术合作(包括产学研合作,行业龙头企业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合作等),“五小”创新及工业设计,专利发明与申报,在国家、省、市级刊物发表创新论文,或发表著作,指导和帮助其他同行业及上下游企业开展创新活动等等。

第七条 评分办法。科技创新工作考核评分标准按100分进行,考核总得分=各项考核指标得分之和+加分项目得分,原则上考核总得分不超过100分,并按照得分不低于80分的基础上,设置区科技创新工作目标考核一、二、三等奖和“特别贡献奖”等。考核得分低于60分,视作不及格,不得申请区级奖励资金。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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