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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襄垣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襄垣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

       导读:襄垣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为加快推进创新生态示范区建设,着力打造“襄垣范式”硬核创新生态,持续培育转型发展新动能,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构建清明政治生态,全方位推动襄垣高质量发展,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措施,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措施。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一)对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强度全县排名前三位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1 亿元及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5000 万元(含)—1.....

长治市襄垣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襄垣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

襄垣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

为加快推进创新生态示范区建设,着力打造“襄垣范式”硬核创新生态,持续培育转型发展新动能,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构建清明政治生态,全方位推动襄垣高质量发展,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措施,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一)对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强度全县排名前三位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1 亿元及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5000 万元(含)—1 亿元的给予20 万元奖励,低于5000万元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

二、鼓励申报科技计划项目

(二)鼓励企业开展科技研发,积极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对申报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三)对申报国家级和省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企业创新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三、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四)企业从县外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并在县内转化、产业化的或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内认定登记且受让方为我县企业的技术合同,按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以转账凭证为依据),给予受让方 3%—5%的补助,最高补助30 万元。

(五)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设立股份制科技型企业。对高校、科研院所以技术入股且股权占比不低于30%的企业,按该企业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企业产品(技术)销量(营业额)增长等绩效情况,一次性最高奖励20 万元。

四、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建设

(六)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复审后获得认定再给予10 万元奖励。

(七)支持科技型企业上市挂牌。对已列入市级企业上市挂牌资源库的后备科技型企业,给予1 万元奖励。

五、鼓励创新创业

(八)推进双创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建设。对申报国家级和省级双创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企业,分别给予20 万元、10万元奖励。

(九)鼓励企业创新,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积极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对申报国家级和省级、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30 万元、10 万元、5万元奖励。

(十)鼓励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参赛资格的企业给予 2 万元奖励。

(十一)对通过申领科技创新券的方式购买创新服务、开展技术合作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家企业每年度给予最高5万元补助。

六、推进创新平台建设

(十二)鼓励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中试基地、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申报国家级和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中试基地、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企业,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万元奖励。

(十三)鼓励企业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对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在我县转移转化并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认定登记的企业,按新型研发机构上年度的技术成交额给予其最高10%的后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十四)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对申报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10 万元、5万元奖励。

(十五)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山西省民营科技企业、科普基地、科普示范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对申报山西省民营科技企业、科普基地、科普示范基地、科普教育基地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公示备案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十六)鼓励农民科技特派员领办创办市级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给予 2 万元奖励。

(十七)对申报院士、博士工作站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 万元奖励。

七、支持壮大创新人才队伍

(十八)对申报国家级和省级、市级高级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企业,分别给予30 万元和5 万元、20万元和 3 万元、10 万元和 2 万元的奖励。

(十九)对于企业或个人取得的发明专利,每项给予0.3万元奖励。

八、其他

(二十)以上奖励、补助对象为我县县属企业、单位、合作社和个人,奖励、补助项目为上年度项目,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申报国家级以省级相关部门推荐为标准,申报省级以市级相关部门推荐为标准,申报市级以县级相关部门推荐为标准。奖励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保障。

(二十一)已出台的相关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由县发改和科技局负责解释。(二十二)本文件自 2022 年4 月1 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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