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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武乡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武乡县支持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导读:武乡县支持科技创新奖励办法为全面优化我县科技创新布局,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激发人才创新活力,促进发展动能向创新驱动转变,以“弘扬太行精神、共建创新武乡”为主线,以推动高质量高速度发展为主题,致力打造一流创新生态,努力营造充满活力的创新环境,强化科技创新支撑,大力实施科技创新工程,全方位推动武乡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长治市委办公室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创新生态建设30条>的通知》(长.....

长治市武乡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武乡县支持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武乡县支持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为全面优化我县科技创新布局,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激发人才创新活力,促进发展动能向创新驱动转变,以“弘扬太行精神、共建创新武乡”为主线,以推动高质量高速度发展为主题,致力打造一流创新生态,努力营造充满活力的创新环境,强化科技创新支撑,大力实施科技创新工程,全方位推动武乡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长治市委办公室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创新生态建设30条>的通知》(长办发〔2020〕1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奖励办法。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一)对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强度全县排名前三位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及以上的最高奖励30万元,0.5亿元(含)—1亿元的最高奖励20万元,0.2亿元(含)—0.5亿元的最高奖励10万元。

二、支持科技计划项目

(二)鼓励企业开展科技研发,积极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成功的企业奖补项目总金额的2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以上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企业创新奖获奖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三、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四)县内企业购买县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县内转化、产业化的并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内登记且受让方为我县企业的技术合同,按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以转账凭证为依据),给予受让方3%—5%的奖励,单个科技成果最高补助20万元。

(五)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设立的股份制科技型企业, 高校、科研院所以技术入股且股权占比不低于30%的,按该企业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企业产品(技术)销量(营业额)增长等绩效情况,一次性给予最高奖励20万元。

四、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建设

(六)鼓励企业积极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对认定成功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七)鼓励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获得认定后,给予10万元奖励,复审后重新认定再给予10万元奖励。

(八)支持科技型企业上市挂牌,对已列入市级企业上市挂牌资源库后备科技型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五、支持创新创业

(九)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奖励2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奖励10万元。

(十)鼓励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参赛资格的企业奖励1万元,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优秀奖的奖励20万元,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山西赛区)一、二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10万元和5万元。

(十一)通过申领科技创新券的方式对购买创新服务、开展技术合作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资助,使用科技创新劵兑现申请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照最高不超过20%的比例进行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5万元奖励。

六、推进创新平台建设

(十二)鼓励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中试基地、重点实验室。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中试基地、重点实验室,一次性分别资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十三)鼓励企业建立新型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功的,按新型研发机构上年度的技术成交额,给予其最高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四)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十五)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山西省科普示范基地、科普教育基地、民营科技企业,对新认定山西省科普示范基地、科普教育基地、民营科技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公示备案的给予1万元奖励。

(十六)鼓励申报市级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给予1万元奖励;对被评为“市级优秀科技特派员”的个人给予0.3万元奖励。

七、支持壮大创新人才队伍

(十七)对国家、省、市级高级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每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配套支持。

(十八)倡导单位、个人开展科技创新创业论文著作,凡在国家级、省级报刊杂志发表的论文著作,分别给予0.2万元、0.1万元奖励。

(十九)企业或个人取得的发明专利每项给予0.3万元奖励。

(二十)以上奖励、补助对象为我县县属企业、单位、合作社和个人,奖励补助为上年度项目,同一项目在奖励中选择一项就高执行,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申报国家级以省级相关部门推荐为标准,申报省级以市级相关部门推荐为标准,申报市级以县级相关部门推荐为标准。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保障。

(二十一)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以前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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